【离婚】男方家暴,律师争取成功离婚并争取到抚养权及50万财产补偿
发布时间: 2020-05-28 | 199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8)粤0605民初12698

【委 人】*(原告)

【代理结果】准予离婚,并获得婚生儿子抚养权及50万元财产补偿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钟淑华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与被告丁*是认识多年的同学,2002年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年,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7月29日,女儿丁*娜出生,2008年12月13日,儿子丁*琦出生。结婚十几年,夫妻关系冷漠,且被告存在长期、严重家庭暴力行为,深深地伤害原告。原告曾多次报警处理,但是被告并没有因此而收敛,依然对原告进行家暴,原告实在是无法忍受被告的家暴行为。

时至今日,原告已经对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不抱有任何期待,且原告一直独自照顾家庭、关心儿子、女儿成长和生活,加之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照顾、互相忠实的义务。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欲结束这段支离破碎的婚姻。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8年7月2日,我所接受陈*的委托,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办案律师与陈*进行详细的面谈,充分了解案情细节,办案律师拿到卷宗之后,仔细研究案件资料。

对此,办案律师通过案例检索、项目组内部讨论,与当事人积极沟通,确定代理方向。在代理过程中,办案律师了解到男方长期家暴,我方掌握证据(病历单、报警回执),符合法定离婚情节,争取离婚的可能性较大。在庭审上,办案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支持我方诉求观点,判决双方离婚,女方获得50万元理想财产分割补偿,并成功获得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办案律师最大化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当事人对此代理结果也感到非常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准予陈*与丁*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儿子丁*琦由陈*直接携带抚养,丁*应自2019年6月起于每月的20日前向陈*给付丁*琦当月的抚养费1500元至丁*琦年满十八周岁时至;

三、离婚后,婚生女儿丁*娜由丁*直接携带抚养,陈*应自2019年6月起于每月的20日前向丁*给付丁*娜当月的抚养费1500元至丁*琦年满十八周岁时至;

四、陈*每月可探视婚生女儿丁*娜两次,每次于周六、周日行使(可带出留宿),每次探视时由陈*到女儿的居住地点将女儿接出探视,探视完毕后由陈*将女儿送返女儿的居住地点;

五、丁*每月可探视婚生儿子丁*琦两次,每次于周六、周日行使(可带出留宿),每次探视时由丁*到儿子的居住地点将儿子接出探视,探视完毕后由丁*将儿子送返儿子的居住地点;

六、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的房产及地下室车库汽车位归丁*所有,余下房屋贷款由丁*继续承担;

七、车牌号为粤Y的北京现代牌小汽车归陈*所有;

八、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财产分割补偿款差额部分509233.46元给陈*。

 

三、争议焦点

1、如何举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2、关于房产及车辆的归属问题

3、孩子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问题

 

四、律师点评

如确有必要离婚,且双方又无办法协商一致,建议当事人应尽快寻求律师的帮助,用最专业的法律知识指导当事人合法合理争取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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