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8)粤1823民初1394号、(2019)粤1823民初1579号
【委 托 人】陈*(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判决离婚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谢伟娟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原告陈*(女方)结识同为同事的被告梁*(男方),不久双方确认恋爱关系,几个月后陈*未婚先孕,2013年10月28日双方在清远市阳山县仓促登记结婚,于2014年3月30日儿子梁*明出生。孩子出生后,梁*对陈*及孩子的生活缺乏关心,梁*的家庭也经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抹黑、刁难陈*,长期压抑的家庭氛围,致使陈*常年处于精神紧张的状态。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通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委托人欲争取离婚,儿子梁*明抚养权归原告。经过沟通了解到男方不同意离婚,亦无沟通的意愿,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委托人之前已经提起过离婚诉讼,但是本案还是没有法定离婚的证据,还是有法院不判离的可能性。办案律师通过调取第一次诉讼的庭审笔录,发现男方在庭审中有承认过委托人离家的时间点,这对于确定分居时间十分重要。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与被告梁*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儿子梁*明由被告梁*携带抚养,原告陈*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被告梁*,直至梁*明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争议焦点
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法挽回?
四、律师点评
在无法定离婚事由的情况下,要注意固定分居证据,如聊天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等,争取在第一次起诉时就能解除婚姻关系。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8)粤1823民初1394号、(2019)粤1823民初1579号
【委 托 人】陈*(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判决离婚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谢伟娟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原告陈*(女方)结识同为同事的被告梁*(男方),不久双方确认恋爱关系,几个月后陈*未婚先孕,2013年10月28日双方在清远市阳山县仓促登记结婚,于2014年3月30日儿子梁*明出生。孩子出生后,梁*对陈*及孩子的生活缺乏关心,梁*的家庭也经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抹黑、刁难陈*,长期压抑的家庭氛围,致使陈*常年处于精神紧张的状态。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通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委托人欲争取离婚,儿子梁*明抚养权归原告。经过沟通了解到男方不同意离婚,亦无沟通的意愿,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委托人之前已经提起过离婚诉讼,但是本案还是没有法定离婚的证据,还是有法院不判离的可能性。办案律师通过调取第一次诉讼的庭审笔录,发现男方在庭审中有承认过委托人离家的时间点,这对于确定分居时间十分重要。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与被告梁*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儿子梁*明由被告梁*携带抚养,原告陈*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被告梁*,直至梁*明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争议焦点
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法挽回?
四、律师点评
在无法定离婚事由的情况下,要注意固定分居证据,如聊天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等,争取在第一次起诉时就能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