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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抚养权财产分割纠纷,一审庭前成功调解
发布时间: 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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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179号
【委 托 人】
何*锡
【
代理结果
】 一审调解离婚
【主 办】
邓凯涛律师主办的律师小组
一、基本案情
何*锡与谢*如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04年3月12日在佛山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0月9日生下女儿何*淇。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结婚之后,何*锡与谢*如经常因琐事争吵不休,由于性格不合,双方感情越来越冷淡,婚后感情一直不和,何*锡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委托人
何*锡提出离婚。而
女儿何*淇出生至今的起居生活由何*锡及其父母照顾,何*锡想争取女儿的抚养权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
代理过程
2015年3月2日,我所接受何*锡的委托代为处理该案。由于当事人心急想要离婚,我所以最快的速度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后第一时间去法院立了案,在何*锡收到法院的传票之后不顾办案律师的提醒执意要去外地出差,没能出席参与庭审,一审最后法院按照撤诉处理。无奈之下,我所只有继续与对方协商,等待六个月的时间过去重新提起诉讼,谢*如开始不同意离婚,后在何*锡及办案律师的多次沟通调解努力下,谢*如最终同意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共识,2015年12月24日,在多次就财产分割的问题协议不成之后,我方重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何*锡与谢*如达成协议,办案律师迅速要求法院组织庭前调解。
三、
代理结果
2016年1月11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在一审开庭前顺利调解离婚,女儿的抚养权跟车辆归何*锡所有,谢*如视经济情况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
四、
律师点评
本案最后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在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的情况下,庭前申请法院组织调解不仅可以让当事人尽快从诉讼纠纷中解脱出来,尽快回归到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也有利于简化程序节省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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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 何*锡
【代理结果】 一审调解离婚
【主 办】 邓凯涛律师主办的律师小组
一、基本案情
何*锡与谢*如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04年3月12日在佛山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0月9日生下女儿何*淇。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结婚之后,何*锡与谢*如经常因琐事争吵不休,由于性格不合,双方感情越来越冷淡,婚后感情一直不和,何*锡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委托人何*锡提出离婚。而女儿何*淇出生至今的起居生活由何*锡及其父母照顾,何*锡想争取女儿的抚养权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代理过程
2015年3月2日,我所接受何*锡的委托代为处理该案。由于当事人心急想要离婚,我所以最快的速度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后第一时间去法院立了案,在何*锡收到法院的传票之后不顾办案律师的提醒执意要去外地出差,没能出席参与庭审,一审最后法院按照撤诉处理。无奈之下,我所只有继续与对方协商,等待六个月的时间过去重新提起诉讼,谢*如开始不同意离婚,后在何*锡及办案律师的多次沟通调解努力下,谢*如最终同意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共识,2015年12月24日,在多次就财产分割的问题协议不成之后,我方重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何*锡与谢*如达成协议,办案律师迅速要求法院组织庭前调解。
三、代理结果
2016年1月11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在一审开庭前顺利调解离婚,女儿的抚养权跟车辆归何*锡所有,谢*如视经济情况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
四、律师点评
本案最后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在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的情况下,庭前申请法院组织调解不仅可以让当事人尽快从诉讼纠纷中解脱出来,尽快回归到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也有利于简化程序节省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