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8)粤0606民初7597号
【委 托 人】佛山市泰*物流代理有限公司(被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当事人无须承担相应责任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3日,原告刘*跃和其他劳务者到美*公司仓库做装卸货物工作。2017年12月4日晚上,原告在仓库装货物上车时不慎从车上高处坠落导致双脚受伤,于2017年12月5日凌晨被公司的相关人员送至顺德和平外科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原告的手上程度被评为九级伤残(即大部分生活能力受限)。原告认为被告美*公司是货物装卸工作的发包方,被告泰*公司(委托人)、德*公司、满*公司、安*公司、*得公司为分包方,要求五被告对原告受伤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办案律师立即与泰*公司进行详细沟通。办案律师仔细研究案卷材料、梳理案件、人物关系,并指导当事人搜集证据材料,制定诉讼方案,做好应诉前准备。办案律师积极参与两次庭审答辩,在庭上据理力争,力证我方与原告刘*跃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最终,一审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代理意见,泰*公司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佛山市满*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跃支付赔偿款141120.02元;
2、驳回原告刘*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1、泰*公司与刘*跃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2、泰*公司对刘*跃的受伤是否存在过错?
四、律师点评
本案的主体关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取证的难度较大。在劳务关系中,劳务者在工作中需保护好自己的自身安全,并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而雇佣者同样有义务对劳务者进行上岗前培训,并提供相应的安全设备。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8)粤0606民初7597号
【委 托 人】佛山市泰*物流代理有限公司(被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当事人无须承担相应责任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3日,原告刘*跃和其他劳务者到美*公司仓库做装卸货物工作。2017年12月4日晚上,原告在仓库装货物上车时不慎从车上高处坠落导致双脚受伤,于2017年12月5日凌晨被公司的相关人员送至顺德和平外科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原告的手上程度被评为九级伤残(即大部分生活能力受限)。原告认为被告美*公司是货物装卸工作的发包方,被告泰*公司(委托人)、德*公司、满*公司、安*公司、*得公司为分包方,要求五被告对原告受伤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办案律师立即与泰*公司进行详细沟通。办案律师仔细研究案卷材料、梳理案件、人物关系,并指导当事人搜集证据材料,制定诉讼方案,做好应诉前准备。办案律师积极参与两次庭审答辩,在庭上据理力争,力证我方与原告刘*跃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最终,一审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代理意见,泰*公司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佛山市满*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跃支付赔偿款141120.02元;
2、驳回原告刘*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1、泰*公司与刘*跃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2、泰*公司对刘*跃的受伤是否存在过错?
四、律师点评
本案的主体关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取证的难度较大。在劳务关系中,劳务者在工作中需保护好自己的自身安全,并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而雇佣者同样有义务对劳务者进行上岗前培训,并提供相应的安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