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9)粤0983民初1001号
【委 托 人】广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
【代理结果】无需承担责任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浩辉律师、林晓轩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广东*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令公司)承包开发商信宜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公司)信宜某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其后将该工程分包给顺德**园林绿化工程部,由其完成该工程。继而工程部联系沈**,由沈**负责购买预拌混凝土用于该工程。随后沈**向原告信宜市虹*混泥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公司)购买混凝土用于丰*公司的信宜某城项目工地。当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交易往来只有对账单。上述工程已完工且被告*令公司已与顺德**园林绿化工程部结清工程款,顺德**园林绿化工程部也已支付沈**相应的材料款,但沈**并未支付虹*公司款项。现沈**卷款潜逃,下落不明,因此原告信宜市虹*混泥土有限公司起诉开发商信宜丰*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货款2561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9年5月20日,我所接受广东*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因该案的开庭时间是5月21日且需到信宜市人民法院开庭,距开庭只剩一天时间。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委托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立即成立专项办案小组加班加点着手研究案件,并与*令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多次沟通,了解案情细节,制成谈话笔录,并指导其收集相应的证据。在制定详细诉讼方案后,第二天立即赶赴信宜开庭。在庭审中办案律师据理力争,提出有利于我方的证据。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提供的证据,对方因此提出要求追加沈**为被告。事后办案律师多次与法院进行沟通,恳请法院尽快处理,降低对*令公司的影响。其后法院二次开庭,仍然支持我方提出的意见,最终,法院判决限被告沈**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货款2561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虹*公司,*令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沈**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货款2561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信宜市**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信宜市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1.沈**与原告虹*公司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代理行为;
2.发包方、承包方是否需要承担实际施工方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责任?
四、律师点评 在实践中,承包方通过分包的方式完成项目是非常常见的,而包公头私下再将工程分包也时有发生。一旦发生纠纷,容易牵连到承包方和分包方的合法权益。在分包时应当对下家的资质充分了解,后续也应对下家的行为有所了解,保存好相应证据。若发生纠纷时,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介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9)粤0983民初1001号
【委 托 人】广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
【代理结果】无需承担责任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浩辉律师、林晓轩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广东*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令公司)承包开发商信宜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公司)信宜某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其后将该工程分包给顺德**园林绿化工程部,由其完成该工程。继而工程部联系沈**,由沈**负责购买预拌混凝土用于该工程。随后沈**向原告信宜市虹*混泥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公司)购买混凝土用于丰*公司的信宜某城项目工地。当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交易往来只有对账单。上述工程已完工且被告*令公司已与顺德**园林绿化工程部结清工程款,顺德**园林绿化工程部也已支付沈**相应的材料款,但沈**并未支付虹*公司款项。现沈**卷款潜逃,下落不明,因此原告信宜市虹*混泥土有限公司起诉开发商信宜丰*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货款2561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9年5月20日,我所接受广东*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因该案的开庭时间是5月21日且需到信宜市人民法院开庭,距开庭只剩一天时间。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委托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立即成立专项办案小组加班加点着手研究案件,并与*令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多次沟通,了解案情细节,制成谈话笔录,并指导其收集相应的证据。在制定详细诉讼方案后,第二天立即赶赴信宜开庭。在庭审中办案律师据理力争,提出有利于我方的证据。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提供的证据,对方因此提出要求追加沈**为被告。事后办案律师多次与法院进行沟通,恳请法院尽快处理,降低对*令公司的影响。其后法院二次开庭,仍然支持我方提出的意见,最终,法院判决限被告沈**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货款2561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虹*公司,*令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沈**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货款2561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信宜市**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信宜市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1.沈**与原告虹*公司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代理行为;
2.发包方、承包方是否需要承担实际施工方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责任?
四、律师点评
在实践中,承包方通过分包的方式完成项目是非常常见的,而包公头私下再将工程分包也时有发生。一旦发生纠纷,容易牵连到承包方和分包方的合法权益。在分包时应当对下家的资质充分了解,后续也应对下家的行为有所了解,保存好相应证据。若发生纠纷时,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介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