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电费收取引发租赁合同纠纷,承租人诉出租方违约
发布时间: 2018-08-09 | 224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1007号/(2016)粤06民终1395号
【委  托 人】佛山市***网业有限公司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中院二审
【代理结果】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邓凯涛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文于2013年12月5日与委托人佛山市***网业有限公司就厂房租赁事宜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租赁委托人佛山市***网业有限公司承租的华*公司(第三人)的厂房,电费按照供电部门实际收取,由委托人向原告代收。原告称协议签订之后,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委托人向原告收取电费基本上平均单价为1.2元/度,但是从2015年3月开始电费单价为3元/度左右。原告认为委托人违反协议多收了原告电费,总共多收45000元,并且委托人多收电费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30000元。现起诉要求委托人返还45000元并赔偿30000元损失。

二、代理过程
     我所一审接受其委托后,已经是临近开庭,时间非常紧急,我方为了贯彻我们所精品服务的理念加班加点在多次询问当事人,深入研究,并对案件情况进行模拟答辩之后制定出了科学的答辩策略。由于本案事实涉及到专业的用电和与电费有关的专业知识我方并不可能完全了解,但深知这些知识会很大程度上影响来开庭效果以及最后的答辩效果,所以我方办案人员通过诸如向相关电力专业人士请教、查询专业书籍的方式在短时间内尽快掌握这些知识。
    答辩方案制定之后,我们即参加了顺德区人民法院组织的庭审。诉讼中,由于我方前期准备充分,所以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全部采纳了我方的答辩观点,完全驳回了原告的观点。最终当事人未受任何损失,当事人十分满意。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张*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存在多收原告的电费?

四、律师点评
     厂房租赁合同纠纷在本地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民事案件。之所以这种纠纷频繁发生,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租赁双方在当时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过于草率而没有严肃认真对待。其实,只要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明确,就能避免后续纠纷发生。万一出现了纠纷,也不要惊慌而乱方寸,最后立即向专业律师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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