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詹*于2013年4月3日入职佛山**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从事设计工作。入职时,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固定工资5500元,每月工资以现金形式收取,没有签收工资单据。2013年9月2日,公司以生意不好为由口头辞退詹*,詹*于2013年9月3日下午离开单位。公司解雇詹*后,尚有2500元的工资未支付,并且公司认为是詹*单方提出离职,也未向詹*支付经济赔偿金。詹*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经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确定办案思路,第一时间协助委托人办理调查取证证明劳动关系。办案律师向提出劳动仲裁,公司并不能提供詹*主动离职等证据,仲裁支持了我方的请求,对方不服仲裁结果后起诉,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判决与仲裁结果一致。判决生效后律师为詹*申请强制执行,最终为詹*执行到判决款项。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詹*于2013年4月3日至2013年9月3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原告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詹*支付工资人民币2500元;
3、原告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詹*支付经济补偿金2750元;
4、原告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詹*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2000元。
三、争议焦点
1、詹*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公司是否存在非法解雇?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律师为当事人算出公司应赔偿的款项和工资后向法院起诉,最终胜诉强制执行为当事人赢得赔偿款。当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或聘请律师介入,合理依法地维护自身权益。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詹*于2013年4月3日入职佛山**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从事设计工作。入职时,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固定工资5500元,每月工资以现金形式收取,没有签收工资单据。2013年9月2日,公司以生意不好为由口头辞退詹*,詹*于2013年9月3日下午离开单位。公司解雇詹*后,尚有2500元的工资未支付,并且公司认为是詹*单方提出离职,也未向詹*支付经济赔偿金。詹*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经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确定办案思路,第一时间协助委托人办理调查取证证明劳动关系。办案律师向提出劳动仲裁,公司并不能提供詹*主动离职等证据,仲裁支持了我方的请求,对方不服仲裁结果后起诉,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判决与仲裁结果一致。判决生效后律师为詹*申请强制执行,最终为詹*执行到判决款项。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詹*于2013年4月3日至2013年9月3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原告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詹*支付工资人民币2500元;
3、原告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詹*支付经济补偿金2750元;
4、原告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詹*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2000元。
三、争议焦点
1、詹*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公司是否存在非法解雇?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律师为当事人算出公司应赔偿的款项和工资后向法院起诉,最终胜诉强制执行为当事人赢得赔偿款。当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或聘请律师介入,合理依法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