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佛南劳人仲字(2019)978号
【委 托 人】甘*
【代理结果】当事人获赔50000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刘作朋律师
一、基本案情
甘*于2001年10月6日入职佛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入职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自2008年开始为甘*购买社保,平均工资为5000元,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现申请人已在公司工作满17年5个月,双方已经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担任厂长职务。2018年年底放假,公司未告知员工年后复工时间,2019年春节后,公司突然通知不再开办,并无故解雇甘*。甘*与公司协商不成,现一直没有工作。遂委托我所代理此事,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9年3月6日,我所接受甘*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为能顺利帮助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与甘*积极进行沟通,细致了解案情情况。了解到甘*已工作满10年,依法享有每年10天的年休假,且工作环境属于高温环境,依法享有高温津贴。随即指导甘*与公司沟通进行取证,以及从多个角度找到公司未正常开工以及未通知员工上班的证据。
在仲裁过程中,办案律师考虑到多方情况,最终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方案,同事积极与公司进行调解,在仲裁开庭时与对方达成调解,当事人最终获得5万元的赔偿,当事人十分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如下调解:
一、双方确认于2019年3月7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6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0000元整,款项内容包含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978号仲裁案件的所有仲裁请求。
三、争议焦点
违法解雇的认定标准
四、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取证是关键,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导致部分有利证据的缺失,延长了取证时间。对于劳动者而言面对用人单位本就是弱势地位,应当及时咨询律师的专业意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佛南劳人仲字(2019)978号
【委 托 人】甘*
【代理结果】当事人获赔50000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刘作朋律师
一、基本案情
甘*于2001年10月6日入职佛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入职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自2008年开始为甘*购买社保,平均工资为5000元,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现申请人已在公司工作满17年5个月,双方已经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担任厂长职务。2018年年底放假,公司未告知员工年后复工时间,2019年春节后,公司突然通知不再开办,并无故解雇甘*。甘*与公司协商不成,现一直没有工作。遂委托我所代理此事,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9年3月6日,我所接受甘*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为能顺利帮助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与甘*积极进行沟通,细致了解案情情况。了解到甘*已工作满10年,依法享有每年10天的年休假,且工作环境属于高温环境,依法享有高温津贴。随即指导甘*与公司沟通进行取证,以及从多个角度找到公司未正常开工以及未通知员工上班的证据。
在仲裁过程中,办案律师考虑到多方情况,最终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方案,同事积极与公司进行调解,在仲裁开庭时与对方达成调解,当事人最终获得5万元的赔偿,当事人十分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如下调解:
一、双方确认于2019年3月7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6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0000元整,款项内容包含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978号仲裁案件的所有仲裁请求。
三、争议焦点
违法解雇的认定标准
四、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取证是关键,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导致部分有利证据的缺失,延长了取证时间。对于劳动者而言面对用人单位本就是弱势地位,应当及时咨询律师的专业意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