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公司拒绝工伤赔偿并无财产可供执行,律师介入巧妙执行34万
发布时间: 2020-01-19 | 1930 次浏览 | 分享到:

   佛南劳人仲案字[2018]3335号

【委 人】**(申请人)

【代理结果】由公司股东家属代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刘作朋 律师、刘秋秋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王**于2016年11月入职佛山市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任职岗位为司机。2017年2月,接受公司的工作指派,至四会市**源铝业有限公司送货。当日16时左右,在**源铝业有限公司厂房内完成卸货,准备关闭半挂车车门时,被**源铝业有限公司员工驾驶车头倒车连接挂车发生碰撞,将其夹在车辆货柜之间,造成王**严重受伤的工伤事故(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七级)。但公司一直主张王**是因为第三方造成的伤害,不应由公司赔偿其损失,导致王**无法获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组织各合伙人研讨办案方案,在无签订劳动合同、无购买社保记录的情况下,收集王**收取工资的凭证材料,后向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成功予以认定工伤。此后协助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在多次与公司沟通调解。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快速申请劳动仲裁,并在代理过程中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代理词,为王**争取到了有利的终局裁决。为防止公司滥用司法权力,恶意提起诉讼,快速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积极向法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最终成功冻结某股东2017年用于收取被执行人出租厂房租金的银行账户,给某股东造成流动资金上的影响。最终该股东家属出面,经执行法官、办案律师多次努力沟通协调谈判,最终在抵扣公司先前已垫付的费用后,成功为王**获取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

佛山市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需向王**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344750元。

 

、争议焦点

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是否能同时获取人身损害赔偿及工伤保险待遇

 

四、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公司不愿意支付王**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为王**所遭受的损害属于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损害,公司无需在第三方承担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后就王**的同一损害进行重复赔偿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当出现本案中人身损害与工伤双重法律关系重合的情况下,对于非重复性的赔偿项目是可以向不同的责任人要求赔偿的,但很多时候受害人并不清楚相关规定,即使知道可以向不同责任人要求赔偿也不清楚哪些赔偿项目是属于重复性的哪些是非重复性的,故而也往往被较强势一方的公司说服放弃了自身的权益,导致未获取应得的赔偿。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建议委托律师处理,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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