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劳动者诉请巨额加班费,律师介入后公司仅需支付百元
发布时间: 2021-05-11 | 161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穗南劳人仲案(2020)2030号

【委 人】广州市***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审理程序】劳动仲裁

【代理结果】仅需支付百元加班费

【主办律师】叶建琴 律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肖*入职广州市通***有限公司处担任叉车司机兼仓库管理员一职,入职当天,肖*签署了劳动合同并阅读确认广州市通***有限公司的公司规章制度。肖*每天的上下班时间是通过钉钉软件打卡记录考勤。2020年5月26日,肖*向广州市通***有限公司提交员工辞职申请书,称因公司工作原因需辞去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2020年5月肖*正式离职广州市通***有限公司处,并在《离/调职手续表》末端签字声明“本人一切离职手续已办妥,工资已结清,自离职之日起,本人一切行为与公司无关”。肖*离职后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253324.56元、经济补偿金12000元、高温津贴15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517.2元。

广州市通***有限公司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经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确定办案思路,第一时间联系公司进行肖*的仲裁证据质证,办案律师因开庭时间紧急,非常注重举证期限,与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取证证明劳动关系,对微信记录、规章制度等进行取证。经过办案律师的反复研究,发现由于肖*担任仓库管理员这一岗位性质的原因,其长期驻守并居住在仓库,使用钉钉打卡软件可以随意打卡,其提交的打卡记录及工作图片不足以支撑其加班事实,后将肖*的仲裁请求一一瓦解。最终经过庭审,委托人仅需支付包括高温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在内的共2614.9元。委托人对此十分满意。

 

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0月30日的高温津贴共375.9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19年与2020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共1737.93元。

三、被申请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18年8月16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休息日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共501.07元。

 

三、争议焦点

加班费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四、律师点评

劳动者的诉求往往存在许多漏洞之处,不一定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支撑,在面对复杂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应及时委托律师,由律师对案件进行深入地剖析,将对方不合理的诉求一一瓦解,最大程度避免当事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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