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佛南劳人仲案字【2020】5326号
【委 托 人】李*(申请人)
【审理程序】劳动仲裁
【代理结果】成功调解,取得经济补偿金1万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于2019年6月17日入职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金属制品厂处工作,岗位为模具主管,月平均工资为7010元,每月由工厂厂长翦*个人账户转账发放上一月份的工资。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020年8月27日,申请人照常上班时,被申请人突然单方通知辞退并要求申请人即日离开,申请人多番询问,被申请人均未告知合理原因。结算工资时,被申请人更单方克扣申请人的应得劳动报酬,申请人尝试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委托人李*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之后,办案律师经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办案团队迅速研究案情,确定办案思路。一方面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一方面争取时间与公司进行沟通,秉持客户第一、精益求精的价值观,经过办案律师的反复研究,办案团队多次指导委托人固定证据,并在公司对委托人进行种种刁难时指导委托人应对之策,在调解工作中为我方当事人据理力争。最终在劳动仲裁阶段通过不懈努力,成功达成调解,委托人取得10000元的补偿金,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如下: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金属制品厂于2020年11月25日前(含当天)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申请人李*10000元作为在职期间未领工资、高温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在职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和滞纳金、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賠偿金等所有待遇。
三、争议焦点
公司违法证据是否充足?
四、律师点评 公司无故辞退员工,此时需要专业律师介入,及时固定在此阶段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后续才能更好保护劳动者利益。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佛南劳人仲案字【2020】5326号
【委 托 人】李*(申请人)
【审理程序】劳动仲裁
【代理结果】成功调解,取得经济补偿金1万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于2019年6月17日入职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金属制品厂处工作,岗位为模具主管,月平均工资为7010元,每月由工厂厂长翦*个人账户转账发放上一月份的工资。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020年8月27日,申请人照常上班时,被申请人突然单方通知辞退并要求申请人即日离开,申请人多番询问,被申请人均未告知合理原因。结算工资时,被申请人更单方克扣申请人的应得劳动报酬,申请人尝试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委托人李*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之后,办案律师经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办案团队迅速研究案情,确定办案思路。一方面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一方面争取时间与公司进行沟通,秉持客户第一、精益求精的价值观,经过办案律师的反复研究,办案团队多次指导委托人固定证据,并在公司对委托人进行种种刁难时指导委托人应对之策,在调解工作中为我方当事人据理力争。最终在劳动仲裁阶段通过不懈努力,成功达成调解,委托人取得10000元的补偿金,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如下: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金属制品厂于2020年11月25日前(含当天)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申请人李*10000元作为在职期间未领工资、高温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在职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和滞纳金、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賠偿金等所有待遇。
三、争议焦点
公司违法证据是否充足?
四、律师点评
公司无故辞退员工,此时需要专业律师介入,及时固定在此阶段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后续才能更好保护劳动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