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21)粤0113民初4723号
【委 托 人】易*(仲裁申请人、一审被告)
【审理程序】仲裁、一审
【代理结果】调解成功,为当事人争取60694.44元赔偿
【代理单位】广东滳雄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刚 律师
一、基本案情
易*自2019年3月11日入职广州海*医药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海*公司),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由海*公司为易*购买社保,2019年12月起由广州长*贸易公司为易*购买社保。2020年9月,易*被海*公司无故解雇,但两公司并未支付赔偿金及9月工资。遂当事人易*委托我所代理,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及9月工资。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刻指派律师进行案件办理。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后,梳理办案思路,明确办案方案,并整理证据材料,随即到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仲裁委立案。在庭审上,办案律师据理力争,提交有力证据。最终,仲裁委采纳我方辩护律师的意见,裁决对方向我方支付赔偿。后对方不服仲裁判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起诉。最终,与对方达成调解,须向我方支付60694.44元赔偿。
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判决: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9254.32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工资6342.44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10月14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097.68元;
四、两被申请人对以上裁决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广州长*于2021年4月2日前一次性向被告易*支付60694.44元了结各方纠纷;
二、被告易*收到上述款项后,各方不得再基于劳动关系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存在解雇行为?
四、律师点评
公司存在解雇行为时,劳动者没有得到应有赔偿时,需及时通过法律程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另外,保留好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考勤表、工资条、社保等证据。因此,发生纠纷后应注意证据搜集,委托律师介入,及时咨询法律意见,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21)粤0113民初4723号
【委 托 人】易*(仲裁申请人、一审被告)
【审理程序】仲裁、一审
【代理结果】调解成功,为当事人争取60694.44元赔偿
【代理单位】广东滳雄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刚 律师
一、基本案情
易*自2019年3月11日入职广州海*医药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海*公司),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由海*公司为易*购买社保,2019年12月起由广州长*贸易公司为易*购买社保。2020年9月,易*被海*公司无故解雇,但两公司并未支付赔偿金及9月工资。遂当事人易*委托我所代理,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及9月工资。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刻指派律师进行案件办理。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后,梳理办案思路,明确办案方案,并整理证据材料,随即到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仲裁委立案。在庭审上,办案律师据理力争,提交有力证据。最终,仲裁委采纳我方辩护律师的意见,裁决对方向我方支付赔偿。后对方不服仲裁判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起诉。最终,与对方达成调解,须向我方支付60694.44元赔偿。
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判决: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9254.32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工资6342.44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10月14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097.68元;
四、两被申请人对以上裁决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广州长*于2021年4月2日前一次性向被告易*支付60694.44元了结各方纠纷;
二、被告易*收到上述款项后,各方不得再基于劳动关系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存在解雇行为?
四、律师点评
公司存在解雇行为时,劳动者没有得到应有赔偿时,需及时通过法律程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另外,保留好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考勤表、工资条、社保等证据。因此,发生纠纷后应注意证据搜集,委托律师介入,及时咨询法律意见,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