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20)粤0606民初12576号
【委 托 人】王*(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获得7万余元赔偿
【代理单位】广东滳雄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刚 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告长*回收部、刘*(长*回收部经营者)于2018年11月3日将漏斗安装工程发包给被告黄*。被告黄*于2018年11月4日起召集原告等人安装漏斗。2018年11月17日8点40分左右原告在约两米高的漏斗处测量斜面尺寸时滑倒受伤,先后住院12天,评定为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但被告不予理会。
遂王*委托我所代理此事,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赔偿等费用。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其委托后,办案律师立即开展工作,力争让当事人快速达到委托目的,取得当事人满意的效果。办案律师通过与当事人详细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及细节,从而确定办案思路及方案。办案律师认为被告王*理应清楚在两米左右安装漏斗存在危险,但对此并未采取任何预防和安保措施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且未对工人进行安全规范操作的指引,对原告受伤存在较大过错。被告长*回收部、刘*(长*回收部经营者)作为与黄*的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未对定作物定作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作出过警告、指示或通知承揽人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能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对原告受伤存在过失。随即,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最终,在办案律师的努力及证据准备充足的情况下,法院支持我方的诉求,当事人顺利获得7万余元赔偿。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赔偿58306.27元;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长*回收部及被告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赔偿18841.95元。
三、争议焦点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
四、律师点评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程承担相应的责任。关键在于如何组织证据,尽量降低我方过错责任,提高对方过错责任。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工,都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20)粤0606民初12576号
【委 托 人】王*(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获得7万余元赔偿
【代理单位】广东滳雄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刚 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告长*回收部、刘*(长*回收部经营者)于2018年11月3日将漏斗安装工程发包给被告黄*。被告黄*于2018年11月4日起召集原告等人安装漏斗。2018年11月17日8点40分左右原告在约两米高的漏斗处测量斜面尺寸时滑倒受伤,先后住院12天,评定为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但被告不予理会。
遂王*委托我所代理此事,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赔偿等费用。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其委托后,办案律师立即开展工作,力争让当事人快速达到委托目的,取得当事人满意的效果。办案律师通过与当事人详细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及细节,从而确定办案思路及方案。办案律师认为被告王*理应清楚在两米左右安装漏斗存在危险,但对此并未采取任何预防和安保措施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且未对工人进行安全规范操作的指引,对原告受伤存在较大过错。被告长*回收部、刘*(长*回收部经营者)作为与黄*的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未对定作物定作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作出过警告、指示或通知承揽人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能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对原告受伤存在过失。随即,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最终,在办案律师的努力及证据准备充足的情况下,法院支持我方的诉求,当事人顺利获得7万余元赔偿。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赔偿58306.27元;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长*回收部及被告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赔偿18841.95元。
三、争议焦点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
四、律师点评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程承担相应的责任。关键在于如何组织证据,尽量降低我方过错责任,提高对方过错责任。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工,都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