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21)粤0605民初1062号
【委 托 人】石*(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确认劳动关系
【代理单位】广东滳雄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刚 律师
一、基本案情
石*自2008年2月16日至2020年8月31日在佛山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担任折袋工,期间公司一直未为石*缴纳社保。
石*于2015年10月25日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现石*委托我所代理,要求确认石*与公司自2008年2月16日至2020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在办案律师的努力及证据准备充足的情况下,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原告石*与被告佛山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16日至2015年10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已达退休年龄员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劳动仲裁已主体不适格,需要向法院起诉确认劳动关系
四、律师点评
企业未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及缴纳社保费用,建议员工委托专业律师及时介入,指导固定和收集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后续才能更好保护劳动者利益,增加谈判调解的把握。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21)粤0605民初1062号
【委 托 人】石*(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确认劳动关系
【代理单位】广东滳雄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刚 律师
一、基本案情
石*自2008年2月16日至2020年8月31日在佛山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担任折袋工,期间公司一直未为石*缴纳社保。
石*于2015年10月25日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现石*委托我所代理,要求确认石*与公司自2008年2月16日至2020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在办案律师的努力及证据准备充足的情况下,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原告石*与被告佛山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16日至2015年10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已达退休年龄员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劳动仲裁已主体不适格,需要向法院起诉确认劳动关系
四、律师点评
企业未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及缴纳社保费用,建议员工委托专业律师及时介入,指导固定和收集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后续才能更好保护劳动者利益,增加谈判调解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