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9日蒋朝*上班前往工厂途中突然倒地,经120鉴定为冠心病去世,委托人与公司沟通协赔无果。2015年9月7日,委托人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庭于2015年10月22日做出仲裁裁决驳回委托人全部仲裁请求。
一审我方为原告蒋*发赢得诉讼,二审被告公司提起上诉,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公司直接支付36000元现金予原告方,案件圆满结案。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委 托 人】 蒋*发(原告)
【主 办】 袁雄飞律师主办的律师小组
【案情简介】
委托人蒋*发父亲蒋朝*于2014年4月进入被告佛山市**服装厂工作,主要从事尾部剪线工作。蒋朝*入职一年多,被告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平时工资以计件为主,现金形式发放。
2015年8月19日蒋朝*上班前往工厂途中突然倒地,经120鉴定为冠心病去世,委托人与公司沟通协赔无果。2015年9月7日,委托人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庭于2015年10月22日做出仲裁裁决驳回委托人全部仲裁请求。
2015年9月21日原告蒋*发委托我所代为处理该案。我方接案后经办案律师分析:该案属于典型的非因公死亡案例。根据仲裁的情况,案件重在劳动关系证明问题。由于没有任何的书面材料能够证明蒋朝*与佛山**服装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委托人在缺乏诉讼经验的前提下,擅自提起仲裁诉讼导致仲裁失败。我方律师在分析案件详细情况后,指导委托人搜集证据材料,做好诉前准备工作,最终在一审逆转局面赢得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我方为原告蒋*发赢得诉讼,二审被告公司提起上诉,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公司直接支付36000元现金予原告方,案件圆满结案。
非因公死亡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工伤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如果缺乏专业知识或有经验人事指导自发维权的话往往容易陷入失利局面,且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常常难以收集到对维权有用的证据材料,却用人单位一方常具有更高的规避法律风险避免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识和措施,在劳动者工伤或工亡后资金相对困难的时期里,用人单位更加处于强势地位,且更大可能有足够财力聘请律师或者常驻法务来专门应对劳动者索赔案件。所以,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遇到时期后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不应当妄自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程序,这样容易因缺乏诉讼经验导致败诉的不利后果,而败诉后再由律师介入的胜诉可能性会大大打折,对律师为劳动者开展维权工作也设置了重重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