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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消极怠工竟还向公司索赔,律师介入反败为胜
发布时间: 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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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2016)粤06民终948-949号
【委 托 人】
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有限公司(原告、被上诉人)
【审理程序】
法院二审
【代理结果】
胜诉结案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廖翠华 律师、陈珠妹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陈某、张某于2006年入职于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有限公司,双方当时签订劳动合同,两名劳动者自愿签署放弃购买社保的承诺书。但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有限公司还是分别于2014年9月份和2015年3月份为她们购买社保。两名劳动者在2015年年初在工作期间经常性怠工,遂公司安排她们放假一个月并支付其放假工资。2015年5月6日,陈某、张某因工资计算问题向公司提出查询工资明细但迟迟得不到回复问题提起劳动仲裁。公司在仲裁阶段委托了其他律所代理,最后仲裁裁决需补齐放假期间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高温补贴。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有限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代理过程
2015年9月5日,我所接受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为处理该案。办案人员立即制定方案,在充分分析了本案的现有证据后,抓紧时间向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指导公司收集对我方有利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对方就放假合理性问题、工资差额问题以及社保缴纳问题辩论,我方都一一进行反驳,并由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充分证明我方的观点。最终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有限公司不需支付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对方不服,提起上诉。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如下
:
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三、代理意见
(一)公司不需要支付放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根据2015年3月份和4月份工资签收表显示,陈某、张某确实有在该表上签名确认。而且,她们亦确实在放假期满后又回到公司处正常上班长达数月,期间都没有向公司或者劳动部门任何异议,可见,她们对于放假工资也是认可并接受的。
(二)公司的放假安排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首先,陈某、张某无正当理由消极怠工,对公司产生严重的影响;其次,公司有公司章程,里面有关于放假的规定,陈某、张某的怠工行为符合其中的规定;最后,公司按照同部门的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给她们,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三)公司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陈某、张某以不足额发放工资和不足额缴纳社保为理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公司已经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给陈某,张某,且在她们提起劳动仲裁之前就已经为她们参加了社会保险,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是不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经济补偿金。
四、争议焦点
公司对陈某、张某的放假安排是否合法合理?公司是否应给予经济补偿金?
五、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目前的法律规定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比较大。本案中,当事人仲裁阶段是委托其他律所办理的,没有提出关键性的有利证据。一审时我所律师准备充分、对案情和法律规定充分熟悉的情况下据理力争,最终帮当事人免除了高额的赔偿数额,体现了我所律师高效、丰富的办案经验。最后,建议公司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充分重视法律顾问的工作,提前做好应对措施,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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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有限公司(原告、被上诉人)
【审理程序】法院二审
【代理结果】胜诉结案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廖翠华 律师、陈珠妹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陈某、张某于2006年入职于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有限公司,双方当时签订劳动合同,两名劳动者自愿签署放弃购买社保的承诺书。但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有限公司还是分别于2014年9月份和2015年3月份为她们购买社保。两名劳动者在2015年年初在工作期间经常性怠工,遂公司安排她们放假一个月并支付其放假工资。2015年5月6日,陈某、张某因工资计算问题向公司提出查询工资明细但迟迟得不到回复问题提起劳动仲裁。公司在仲裁阶段委托了其他律所代理,最后仲裁裁决需补齐放假期间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高温补贴。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有限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代理过程
2015年9月5日,我所接受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为处理该案。办案人员立即制定方案,在充分分析了本案的现有证据后,抓紧时间向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指导公司收集对我方有利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对方就放假合理性问题、工资差额问题以及社保缴纳问题辩论,我方都一一进行反驳,并由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充分证明我方的观点。最终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有限公司不需支付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对方不服,提起上诉。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三、代理意见
(一)公司不需要支付放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根据2015年3月份和4月份工资签收表显示,陈某、张某确实有在该表上签名确认。而且,她们亦确实在放假期满后又回到公司处正常上班长达数月,期间都没有向公司或者劳动部门任何异议,可见,她们对于放假工资也是认可并接受的。
(二)公司的放假安排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首先,陈某、张某无正当理由消极怠工,对公司产生严重的影响;其次,公司有公司章程,里面有关于放假的规定,陈某、张某的怠工行为符合其中的规定;最后,公司按照同部门的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给她们,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三)公司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陈某、张某以不足额发放工资和不足额缴纳社保为理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公司已经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给陈某,张某,且在她们提起劳动仲裁之前就已经为她们参加了社会保险,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是不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经济补偿金。
四、争议焦点
公司对陈某、张某的放假安排是否合法合理?公司是否应给予经济补偿金?
五、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目前的法律规定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比较大。本案中,当事人仲裁阶段是委托其他律所办理的,没有提出关键性的有利证据。一审时我所律师准备充分、对案情和法律规定充分熟悉的情况下据理力争,最终帮当事人免除了高额的赔偿数额,体现了我所律师高效、丰富的办案经验。最后,建议公司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充分重视法律顾问的工作,提前做好应对措施,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