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佛山市**健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冲支付经济补偿3156.48元。
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后,我所律师立即与委托人陈*冲取得联系,迅速确定本案思路,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充分的了解案情后,办案律师从关于加班费的问题、有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等多个角度进行论证。在开庭审判的过程中,办案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被告佛山市**健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冲支付加班费13724.13元、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2638.44元以及经济补偿3156.48元,取得令委托人满意的判决结果。
三、焦点争议
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该如何核算?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委 托 人】陈*冲(原告)
【代理结果】成功争取更高的补偿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林志灿 律师、卢剑龙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冲受被告佛山市**健身有限公司的雇佣,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佛山市**健身有限公司拖欠原定发放的年休假工资以及加班费。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申请劳动仲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被告佛山市**健身有限公司向原告陈*冲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385.18元以及支付加班费1448.27元的判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陈*冲于2015年4月30日将佛山市**健身有限公司告至法庭,并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件,依法索赔其合法权益。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佛山市**健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冲支付加班费13724.13元。
二、被告佛山市**健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冲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2638.44元。
三、被告佛山市**健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冲支付经济补偿3156.48元。
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后,我所律师立即与委托人陈*冲取得联系,迅速确定本案思路,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充分的了解案情后,办案律师从关于加班费的问题、有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等多个角度进行论证。在开庭审判的过程中,办案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被告佛山市**健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冲支付加班费13724.13元、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2638.44元以及经济补偿3156.48元,取得令委托人满意的判决结果。
三、焦点争议
1.关于原告加班费的该如何核算?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该如何核算?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相比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耗时比较长、风险比较高。建议一旦发生劳动方面的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采取恰当的解决方式。作为劳动者,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时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争取利益;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