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王*平委托我所前已经进行过劳动仲裁,且已经起诉,委托人委托我所时离开庭时间已经很近,因此开庭前办案律师与协办律师助理多次与委托人就事实与证据进行沟通,并到委托人处取证,核对相关证据。在稳定双方情绪下,办案律师细心发现双方间有协调解决问题的机会,最终在办案律师努力下此案以调解结案。而且事后主办律师与协办律师助理也耐心解答了委托人提出的其他的法律咨询,赢得委托人好评。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熙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4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王*平支付52500元。
(二)王*平离职原因是什么?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委 托 人】王*平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调解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谢伟娟律师、王志豪 律师助理
一、 基本案情
委托人王*平于2007年12月入职,除2010年与厂方签过一次合同外再无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但厂方一直给委托人王*平缴纳社保。2013年11月8日委托人王*平受伤入院,后认定为工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即是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015年1月21日委托人王*平因厂方克扣工资,遂向厂方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但厂方并未在上面签字确认。2015年4月7日王*平因工伤保险待遇、工资支付纠纷申请劳动仲裁,但未能争取合理的工资标准、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在焦急无助的情况下,委托我所代理此劳资纠纷案件,争取其合法的权益。
二、代理过程
委托人王*平委托我所前已经进行过劳动仲裁,且已经起诉,委托人委托我所时离开庭时间已经很近,因此开庭前办案律师与协办律师助理多次与委托人就事实与证据进行沟通,并到委托人处取证,核对相关证据。在稳定双方情绪下,办案律师细心发现双方间有协调解决问题的机会,最终在办案律师努力下此案以调解结案。而且事后主办律师与协办律师助理也耐心解答了委托人提出的其他的法律咨询,赢得委托人好评。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熙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4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王*平支付52500元。
(一)委托人离职前平均工资
委托人王*平平均工资为4280元,其构成为基本工资加提成工资加考核工资。工资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的。厂方之所以认为工资只有3800多是因为将该由其负担的社保费转嫁到委托人王*平身上,以至于平均每月扣除了委托人王*平300多元。且工资条上没有委托人的签名,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二)离职时间与原因
委托人王*平离职时间为2015年1月31日,是老板单方面通知其不需要再来上班。虽然委托人没有保存相关证据,但是根据粤高法[2012]284号文件29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四、争议焦点
(一)王*平离职前平均工资该如何计算?
(二)王*平离职原因是什么?
与劳动者不同,用人单位无论在用工过程还是在保存证据方面都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要有维权的意识,要注意保存证据,如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支付工资的证据、加班的证据、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等。否则将来遇到劳动争议,劳动者就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承担不利的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