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张*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41069.6元给原告刘*。
(四)被告二张*是本案的共同答辩人,应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2、原告的各项赔偿主张的合理性。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委 托 人】黄*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减少赔偿13万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朱丽珍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原告刘*受雇于被告黄*,在黄*处从事字画印刷烫金工作,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3月14日,刘*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烫金机器压伤,致右前臂、右手三度热压伤,右手腕骨间关节脱位伴腕骨骨折,右手大鱼际肌毁损,示中环小指指浅屈肌部分毁损,原告通过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五级伤残(即是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后原告刘*起诉黄*及其前妻张*,要求黄*及其前妻张*承担80%的责任,赔偿276186元。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接受被告黄*的委托后,经过仔细研究案件与原告的伤情,我所律师发现本案在伤残等级评定方面有虚高的现象,经过研究及与法医探讨,我们找到了纰漏,并有依据地提起了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批准了我方重新鉴定的申请,经重鉴,伤残等级由原来的5级降低为8级,随后通过开庭时充分举证,质证和充分答辩来减少我方损失,将过错责任承担比例从80%降低为70%,由之前的一人承担责任变为两人共同承担,大大减轻了赔偿责任。
被告人黄*、张*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41069.6元给原告刘*。
(一)被答辩人刘*违反机器安全操作规则,导致了此次事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二)被答辩人刘*主张的赔偿数额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计算错误;
(三)被答辩人提供的同类报道、判决,与本案无关联性与借鉴价值;
(四)被告二张*是本案的共同答辩人,应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1、双方的过错责任;
2、原告的各项赔偿主张的合理性。
在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时候,作为伤者一般都比较心急能赔偿多少金额,所以会自己先私自找外面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这中间往往是有很多当事人不知道的细节隐藏着。对于赔偿义务人而言,当拿到受害人一方提供的较高级别的伤残赔偿结果时候,不需要慌张,应该及时找律师,在鉴定的过程中,因为鉴定标准适用的不同,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的过程的合法性、鉴定依据的是否充分等问题都能影响到鉴定结果,对赔偿义务人正确应对案件提供至关重要的依据。在本案中,正是我方律师找到了对方鉴定的纰漏,鉴定级别成功减低了三个等级,不需承担鉴定费,并减少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