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工人被拖欠工资却证据缺失,律师巧妙取证解难题
发布时间: 2018-08-06 | 1869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佛南劳人仲字【2016】1716号
【委 托  人】张*
【审理程序】申请劳动仲裁 
【代理结果】成功调解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律师、王志豪 律师助理
 
一、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于2000年10月入职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松岗****五金塑料厂)处,入职时被申请人尚未登记注册(被申请人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时间为2002年9月12日)。申请人岗位是车间焊工,主要负责不锈钢产品制作工作。自申请人张*入职以来,被申请人既没有和申请人张*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申请人张*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3200元。2016年过完年后,双方就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协商不成,之后被申请人就没给申请人张*工作做。申请人张*于2016年3月离开工厂,另外被申请人还拖欠申请人张*两个月工资。现在申请人张*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5.5个月的经济补偿。
 
二、代理过程
   本案的难度在于缺乏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申请人找到我所时能提供的证据也仅有一套工服(但工服上的名字与厂名对不上)、产品设计图、几段工友的录音(但工友都不愿意出庭作证)、厂里环境的照片。另外,本案申请人目的是想获得15.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相关证据仍然很薄弱。因此办案律师亲自调查取证,证明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能证明申请人的底薪工资以及被申请人从未解雇申请人。之后在仲裁委顺利立案。开庭前被申请人的律师主动与我们进行调解,经过主办律师的不懈努力,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取得令委托人满意的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

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6日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3000元了结本案。


三、代理意见
(一)张***五金厂存在劳动关系
张*于2000年10月进入新力**塑料厂,虽然当时**五金塑料厂尚未进行工商登记,但张*已经在那里工作的事实有证人证明(孙*光的录音)。2002年**五金塑料厂登记后,由张*负责不锈钢产品制作工作。产品的设计图(见图片)以及产品数量由塑料厂老板交给张*,然后张*负责焊接和制作。**五金塑料厂的老板在录音中也直接承认张*是**五金塑料厂的员工。十几年来,老板都以现金发放工资。发放时,老板让张*在工资条上签字,然后一手回收工资条,一手给现金,因此张*并未保留相关工资条。另外工资条上还有张*其他工友的名字与签名。工作期间,张*一直在**五金厂提供的宿舍里住宿。伙食方面,厂方每月为张*补助400元,该补助也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另厂方给张*发放了一套工服。
(二)张*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标准为3200元/月
张*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离职的,离职前其工资是由底薪工资、提成工资和伙食补助构成。这三者都属于工资组成,因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张*的伙食补助属于 “其他津贴”。

关于工资具体的数额:一、底薪工资是2500元/月,录音中老板直接承认。二、提成工资平均300元/月,录音中老板承认有计件工资。但由于2016年1月和2月的工资尚未支付,所以只用2015年3月至12月10个月的提成工资总和除以10算出平均提成工资。三、伙食补助是400元/月。因此,张*的工资标准为3200元/月。


四、争议焦点
1、委托人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松岗****五金塑料厂)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2、委托人张*工资标准的如何计算?


五、律师点评
劳动者在参加工作过程往往不注意保存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导致发生劳动争议时维权艰难。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单、考勤记录、厂牌、盖章的工资条等都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应该注意这些证据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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