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积极收集案件的证据材料,包括能证明蓝*秀是被告员工的证据材料,争取能按照非因公死亡标准赔偿原告。经过律师的介入并迅速提起劳动仲裁,被告意识到事件的严重性,开始重视起来,在我所律师的多次沟通调解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有的赔偿款,充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委 托 人】黄*益(原告)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 办】 罗西伟律师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黄*益是死者蓝*秀的丈夫,蓝*秀于2012年2月份入职被佛山市禅城区恒*业五金有限公司处工作,担任生产工人,期间用人单位并未为其购买社保。于2014年9月30日19时38分,在休息时间,蓝*秀驾驶自行车经过机动车道时遇被告驾驶粤AT4***号牌轻型厢式货车相撞,导致蓝*秀当场死亡。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蓝*秀承担次要责任。
因蓝*秀在休息时间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死者蓝*秀单位应当承担非因公死亡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以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均无理拒绝,并且不承认蓝*秀是其单位的员工,坚决不赔偿。 最后,原告黄*益委托我所律师处理。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积极收集案件的证据材料,包括能证明蓝*秀是被告员工的证据材料,争取能按照非因公死亡标准赔偿原告。经过律师的介入并迅速提起劳动仲裁,被告意识到事件的严重性,开始重视起来,在我所律师的多次沟通调解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有的赔偿款,充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会仲裁如下:佛山市禅城区恒*业五金有限公司需支付死者蓝*秀家属丧葬费3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6个月工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个月工资合计15个月工资62940元(4196/月X15个月)
四、本案焦点
1、蓝*秀与佛山市禅城区恒*业五金有限公司是否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蓝*秀生前是否与佛山市禅城区恒*业五金有限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五、律师点评
在工作中,当事人可能由于临时有事请假几天没上班,当在请假期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所在单位常常会找出各种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此逃避责任,在出现如此情形时,很多当事人不懂法律对此行为的规定,不知道如何应对,导致自己的权益无法实现,因此,,建议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的当事人最好咨询或委托专业的律师处理,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