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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机器压伤致九级伤残无社保,律师助其追赔偿
发布时间: 2018-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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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顺劳人仲字(2015)3654号
【委 托 人】
江*福
【
代理单位
】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
江*福
于2011年2月份进入广东亚**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处工作,从事冲床工,委托人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约为5000元,(受伤前的工资是部分现金,部分转账,转账记录大概就是1500左右)广东亚**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未为委托人依法购买社会保险。2015年1月25日凌晨1时左右,委托人更换冲床模具时,被机器压伤右手臂和拇指,后被送往到佛山市顺德区**医院就诊,经该院诊断为右拇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血管、神经、肌腱及肌肉损伤、右前臂皮肤裂伤伴肌肉损伤。
2015年5月11日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委托人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随后
委托人
江*福委托我所起诉。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主办律师深入了解案情,并告知委托人
江*福
马上去做工伤鉴定,
2015年8月3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委托人所受到的伤害为九级伤残,其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
通过庭前充分的准备,收集证据,案件于2015年11月17日庭审,在我方律师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方案。
三、代理结果
最终,广东亚**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向委托人
江*福
支付7万元的赔偿款。
四、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为了控制用工成本,大部分公司都是采用部分现金部分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员工工资来规避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工伤,员工是非常困难证明现金发放工资的事实。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多增加法律意识防范。一旦发生纠纷,能如实还原案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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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 江*福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江*福于2011年2月份进入广东亚**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处工作,从事冲床工,委托人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约为5000元,(受伤前的工资是部分现金,部分转账,转账记录大概就是1500左右)广东亚**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未为委托人依法购买社会保险。2015年1月25日凌晨1时左右,委托人更换冲床模具时,被机器压伤右手臂和拇指,后被送往到佛山市顺德区**医院就诊,经该院诊断为右拇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血管、神经、肌腱及肌肉损伤、右前臂皮肤裂伤伴肌肉损伤。2015年5月11日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委托人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随后委托人江*福委托我所起诉。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主办律师深入了解案情,并告知委托人江*福马上去做工伤鉴定,2015年8月3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委托人所受到的伤害为九级伤残,其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通过庭前充分的准备,收集证据,案件于2015年11月17日庭审,在我方律师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方案。
三、代理结果
最终,广东亚**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向委托人江*福支付7万元的赔偿款。
用人单位为了控制用工成本,大部分公司都是采用部分现金部分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员工工资来规避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工伤,员工是非常困难证明现金发放工资的事实。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多增加法律意识防范。一旦发生纠纷,能如实还原案件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