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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工人工资,律师助搜证获赔
发布时间: 2018-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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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2016)粤0605民初5664号
【委 托 人】
莫*(申请人、原告)
【
审理程序
】
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
成功调解结案,争取4万元赔偿款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马嘉宁 律师、陈珠妹 律师助理
一、案情简介
2010年7月1日,委托人莫*入职佛山市**陶瓷公司做司炉,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2年一签,委托人莫*在公司的要求下手写放弃购买社保的承诺书,工资发放以转账和现金的形式,签收两份工资表,每月大概为3500元。每次在续签劳动合同时,上个月的工资全为现金发放。2015年9月底,公司由于陶瓷经营不佳,遂把包括莫*在内的十几个司炉工放假,但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放假工资。委托人多次催促公司支付工资,却遭到公司的拒绝。遂将佛山市**陶瓷公司告至法院。
二、代理过程
2015年9月30日,我所接受莫*的委托代为处理该案,要求公司支付放假工资、二倍经济补偿金、高温津贴、加班费以及解决社保问题。办案人员在了解案件之后立即制定方案,由于放假事件刚开始不久,如果立刻申请劳动仲裁的话,很可能会得出不利的后果。因此,我们指导当事人分别去公司和劳动局投诉社保问题,并做好证据保留。待时机成熟就立刻向南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庭审中,公司只承认最新一份合同的劳动时间和银行卡上的工资数额,还捏造了有莫*签名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对此我们提交了公司发放现金的通知,仲裁委综合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认可我方关于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的主张,支持了所拖欠的工资以及年休假工资和高温补贴。由于没有支持经济补偿金,我方积极提起诉讼。一审在庭审前,对方提出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4万元给莫*。
广东省
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被告佛山市**陶瓷公司一次性支付4万元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高温津贴、休年假工资以及社保费用)予原告莫*,如不履行,另行支付违约金8000元。
三、代理意见
(
一
)
莫*于2008年6月23日入职于公司,2016年3月31日莫*以拖欠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且提起劳动仲裁,因此,莫*请求确认自2008年6月23日至2016年3月31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
二
)
莫*的工资水平。莫*入职当年的工资均是通过现金支付的,往后的工资都是通过转账和现金的形式。入职时间的证明是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公司的人事档案不完善,应采取莫*的主张。即使莫*没有证据证明其入职时间,根据招商银行历史户口交易明细表的第一条记录是2009年8月29日,发放人是公司的财务人员,由这至少可以看出2009年7月份底,莫*就已经在公司处工作了,往后的工资发放也是比较稳定的。
四、本案焦点
莫*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如何认定。
五、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相比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耗时比较长、风险比较高。本案中,对方提出的证据多数对我方不利,但是在庭审中我们一一击破,成功地让仲裁委支持我们的主张,最终帮当事人快速争取到合理的补偿,体现了我所律师高效、丰富的办案经验。最后,建议一旦发生劳动方面的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采取恰当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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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莫*(申请人、原告)
【审理程序】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调解结案,争取4万元赔偿款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马嘉宁 律师、陈珠妹 律师助理
一、案情简介
2010年7月1日,委托人莫*入职佛山市**陶瓷公司做司炉,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2年一签,委托人莫*在公司的要求下手写放弃购买社保的承诺书,工资发放以转账和现金的形式,签收两份工资表,每月大概为3500元。每次在续签劳动合同时,上个月的工资全为现金发放。2015年9月底,公司由于陶瓷经营不佳,遂把包括莫*在内的十几个司炉工放假,但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放假工资。委托人多次催促公司支付工资,却遭到公司的拒绝。遂将佛山市**陶瓷公司告至法院。
二、代理过程
2015年9月30日,我所接受莫*的委托代为处理该案,要求公司支付放假工资、二倍经济补偿金、高温津贴、加班费以及解决社保问题。办案人员在了解案件之后立即制定方案,由于放假事件刚开始不久,如果立刻申请劳动仲裁的话,很可能会得出不利的后果。因此,我们指导当事人分别去公司和劳动局投诉社保问题,并做好证据保留。待时机成熟就立刻向南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庭审中,公司只承认最新一份合同的劳动时间和银行卡上的工资数额,还捏造了有莫*签名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对此我们提交了公司发放现金的通知,仲裁委综合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认可我方关于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的主张,支持了所拖欠的工资以及年休假工资和高温补贴。由于没有支持经济补偿金,我方积极提起诉讼。一审在庭审前,对方提出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4万元给莫*。
广东省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被告佛山市**陶瓷公司一次性支付4万元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高温津贴、休年假工资以及社保费用)予原告莫*,如不履行,另行支付违约金8000元。
三、代理意见
(一)莫*于2008年6月23日入职于公司,2016年3月31日莫*以拖欠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且提起劳动仲裁,因此,莫*请求确认自2008年6月23日至2016年3月31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莫*的工资水平。莫*入职当年的工资均是通过现金支付的,往后的工资都是通过转账和现金的形式。入职时间的证明是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公司的人事档案不完善,应采取莫*的主张。即使莫*没有证据证明其入职时间,根据招商银行历史户口交易明细表的第一条记录是2009年8月29日,发放人是公司的财务人员,由这至少可以看出2009年7月份底,莫*就已经在公司处工作了,往后的工资发放也是比较稳定的。
四、本案焦点
莫*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如何认定。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相比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耗时比较长、风险比较高。本案中,对方提出的证据多数对我方不利,但是在庭审中我们一一击破,成功地让仲裁委支持我们的主张,最终帮当事人快速争取到合理的补偿,体现了我所律师高效、丰富的办案经验。最后,建议一旦发生劳动方面的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采取恰当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