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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单位无故解雇员工,终承担赔偿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 2018-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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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2016)粤06民终5784号
【委 托 人】
高*(原告、被上诉人)
【审理程序】
法院二审
【代理结果】
胜诉结案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袁雄飞 律师、陈珠妹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高*2010年在佛山市三水**置业有限公司云东海度假村分公司处就职餐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不低于1万元。2015年8月13日下班后,委托人突发疾病,去医院就诊,来不及向公司请假,就委托同事帮忙在公司的oa系统上请假。但是同事不熟悉系统,直到16日才提交成功。公司以委托人旷工达到三天以上在17日作出解除通知。委托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二倍经济补偿金、支付8月份工资。
二、代理过程
2015年12月20日,我所接受高*的委托代为处理该案。由于劳动仲裁是委托人自行去申请,委托时已经临近开庭时间,于是办案人员立即制定方案,在充分分析本案的现有证据后,查找到其单位的规章制度,找到对我方有利的地方。在庭审过程中,对方紧紧抓住我方没有按照制度提交书面的请假申请这一点不放,认定我方是故意旷工。我方充分利用其规章制度的规定,始终坚持对方是违法解雇,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所有的意见。
佛山市
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如下
:
判处单位向高*字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9111.24元和8月份的工资2919.49元。
对方不服对三水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异议,随即提起上诉。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如下
: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
三、代理意见
(一)
高*
因病请假的行为有事实依据。
根据高*提供的病历本,高*在2015年8月13日下班后因为身体不适去看病,医生嘱咐休息三天,因此高*就委托同事在公司的oa系统上代为办理请假手续,同时自己也发短信告知上司。可见,公司方是清楚高*生病的情况的。
(二)根据《员工手册》,违规的处理是按照层级划分的,单位径直对
高*
作出开除处分是违反其规章制度,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该《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旷工1天的,给予书面警告处分;旷工2天的,给予最后警告处分;旷工3天的,给予开除的处分。但是,单位在对高*这件事情处理时,没有经过前置的警告程序,直接就与高*解除了劳动关系。而且,作为用人单位,公司在员工没有到岗的情况下,既没有主动询问也没有通过相关途径了解情况,在缺岗三天的情况下就作出了开除处分,也缺乏了基本的人文关怀。
四、争议
焦点
公司是否需向高*支付违法解雇的经济赔偿金?
五、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仲裁阶段是自行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的,在申请书以及证据提交上会有所缺陷,没有提出关键性的有利证据,因此仲裁时我方只争取到经济补偿金。一审时我所律师准备充分、对案情和法律规定充分熟悉的情况下据理力争,最终帮当事人争取到经济赔偿金,体现了我所律师专业、丰富的办案经验。最后,建议劳动者发生自身权益被用人单位侵犯的时候,及时咨询律师,以免错过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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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高*(原告、被上诉人)
【审理程序】法院二审
【代理结果】胜诉结案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陈珠妹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高*2010年在佛山市三水**置业有限公司云东海度假村分公司处就职餐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不低于1万元。2015年8月13日下班后,委托人突发疾病,去医院就诊,来不及向公司请假,就委托同事帮忙在公司的oa系统上请假。但是同事不熟悉系统,直到16日才提交成功。公司以委托人旷工达到三天以上在17日作出解除通知。委托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二倍经济补偿金、支付8月份工资。
二、代理过程
2015年12月20日,我所接受高*的委托代为处理该案。由于劳动仲裁是委托人自行去申请,委托时已经临近开庭时间,于是办案人员立即制定方案,在充分分析本案的现有证据后,查找到其单位的规章制度,找到对我方有利的地方。在庭审过程中,对方紧紧抓住我方没有按照制度提交书面的请假申请这一点不放,认定我方是故意旷工。我方充分利用其规章制度的规定,始终坚持对方是违法解雇,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所有的意见。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判处单位向高*字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9111.24元和8月份的工资2919.49元。
对方不服对三水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异议,随即提起上诉。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代理意见
(一)高*因病请假的行为有事实依据。
根据高*提供的病历本,高*在2015年8月13日下班后因为身体不适去看病,医生嘱咐休息三天,因此高*就委托同事在公司的oa系统上代为办理请假手续,同时自己也发短信告知上司。可见,公司方是清楚高*生病的情况的。
(二)根据《员工手册》,违规的处理是按照层级划分的,单位径直对高*作出开除处分是违反其规章制度,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该《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旷工1天的,给予书面警告处分;旷工2天的,给予最后警告处分;旷工3天的,给予开除的处分。但是,单位在对高*这件事情处理时,没有经过前置的警告程序,直接就与高*解除了劳动关系。而且,作为用人单位,公司在员工没有到岗的情况下,既没有主动询问也没有通过相关途径了解情况,在缺岗三天的情况下就作出了开除处分,也缺乏了基本的人文关怀。
四、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需向高*支付违法解雇的经济赔偿金?
五、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仲裁阶段是自行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的,在申请书以及证据提交上会有所缺陷,没有提出关键性的有利证据,因此仲裁时我方只争取到经济补偿金。一审时我所律师准备充分、对案情和法律规定充分熟悉的情况下据理力争,最终帮当事人争取到经济赔偿金,体现了我所律师专业、丰富的办案经验。最后,建议劳动者发生自身权益被用人单位侵犯的时候,及时咨询律师,以免错过最佳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