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车间工作中受伤,律师助其获赔6万
发布时间: 2018-08-06 | 1787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3800号
【委 托 人】王*喜(申请人)
【代理结果】调解结案,争取6万元赔偿款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梁慧中 律师、卓水锦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喜于2016年2月17日入职佛山市南海**木业有限公司处,任职木工一职,双方口头约定申请人王*喜的月工资:固定工资4000元/月+加班费。另外,佛山市南海**木业有限公司未为申请人王*喜缴纳社保,也未与申请人王*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6年4月20日上午10时左右,申请人王*喜在车间操作台锯加工产品过程中受伤。现佛山市南海**木业有限公司拒绝赔偿申请人王*喜任何费用,故申请人王*喜委托我所代理本案。
 
二、代理过程
       2016年7月1日,我所接受王*喜的委托代为处理该案。办案人员在了解案情之后立即制定方案,由于委托人王*喜缺乏法律意识,许多证据尚未收集固定,因此,我们指导王*喜收集银行流水、病历材料、厂牌等书面证据。待时机成熟就立刻向南海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在申请劳动仲裁立案后,委托人王*喜向我所反应其急需该笔赔偿款,为早日帮委托人获得赔偿款,我所办案人员,一方面积极准备诉讼材料,做好诉讼准备,另一方面,及时同佛山市南海**木业有限公司及仲裁委沟通,经过办案人员多次上门沟通、反应情况,仲裁委终于同意组织双方调解,虽然第一次调解不成功。但是办案人员并不气馁,被拒后再一次到佛山市南海**木业有限公司处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委托人获得了工伤待遇赔偿款,共计6万元。
 
三、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于2016年2月17日入职佛山市南海**木业有限公司处,2016年4月20日上午10时左右,申请人在车间操作台锯加工产品过程中受伤,后经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书,确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2个月,故委托人依法应当获得工伤赔偿待遇。
(二佛山市南海**木业有限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因此,应当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
 
四、争议焦点
1、委托人王*喜的月工资标准;
2、应按照何种标准赔偿工伤待遇。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委托人急需获得赔偿款,办案人员在积极准备诉讼的同时,通过多次沟通调解,最终帮当事人快速争取到全额赔偿款,体现了我所律师高效、丰富的办案经验。最后,律师建议,一旦发生劳动方面的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采取恰当的解决方式,以期能够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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