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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因工受伤遭拒赔,律师举证获赔6万
发布时间: 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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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2016)粤06民终168、169号
【委 托 人】
周*定
【审理程序】
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
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 64575元赔偿金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邓凯涛 律师、麦转笑 实习律师
一、
基本案情
周*定于2014年5月12日入职佛山市南海区思**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制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周*定购买社会保险。2014年5月17日,周*定在公司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被思**制品的法定代表人刘*友送往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右食指缺失伤。
周*定住院期间,刘*友以自己名义为周*定代办入院、出院、诊疗、缴费、诊断证明等一系列的医疗手续,因此,医院也错误地把周*定的住院病历及其他一切就诊资料均以“刘*友”的姓名做记录,后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2014年5月17日至同年6月1日期间,以被告刘*友名义在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右食指缺损伤的患者是周*定。
周*定于2014年9月16日申请工伤认定,后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定为工伤;2015年3月23日,经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周*定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周*定委托后,积极研究案情,与当事人进行详细沟通,在研究案件证据材料的过程中,搜集相关的证人证言、 单据用以证明劳动关系等,找寻对我方有利的证据,以备后续起诉及谈判所用。同时,辩护律师亦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案件司法解释的有利法规,多次与对方进行谈判调解,然对方的态度恶劣,坚决不同意赔偿,辩护律师于是积极提起诉讼。案子先后经历仲裁和一审二审,经辩护律师条理清晰的举证质证,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金6万多元。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
如下裁决
:
1、被申请人思**制品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周*定停工留薪工资9000元;
2、被申请人思**制品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周*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元。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
如下判决
:
1、原告思**制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元予被告周*定。
2、原告思**制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元予被告周*定。
3、原告思**制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伙食补助费52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050元予被告周*定。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如下判决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争议焦点
1、周*定是否属于工伤;
2、思**制品应支付周*定多少工伤赔偿金。
四、律师点评
遇到公司不愿意赔偿工伤赔偿金或对此态度消极的情况,劳动者不应在用人单位的逼迫下妥协、退让,亦不应该在未了解或了解不清自己伤情的情况下私自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而是应该咨询专业律师,采取合法的手段维权。若仍不能够争取到自己的正当权益,则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以作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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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周*定
【审理程序】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 64575元赔偿金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邓凯涛 律师、麦转笑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周*定于2014年5月12日入职佛山市南海区思**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制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周*定购买社会保险。2014年5月17日,周*定在公司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被思**制品的法定代表人刘*友送往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右食指缺失伤。
周*定住院期间,刘*友以自己名义为周*定代办入院、出院、诊疗、缴费、诊断证明等一系列的医疗手续,因此,医院也错误地把周*定的住院病历及其他一切就诊资料均以“刘*友”的姓名做记录,后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2014年5月17日至同年6月1日期间,以被告刘*友名义在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右食指缺损伤的患者是周*定。
周*定于2014年9月16日申请工伤认定,后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定为工伤;2015年3月23日,经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周*定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周*定委托后,积极研究案情,与当事人进行详细沟通,在研究案件证据材料的过程中,搜集相关的证人证言、 单据用以证明劳动关系等,找寻对我方有利的证据,以备后续起诉及谈判所用。同时,辩护律师亦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案件司法解释的有利法规,多次与对方进行谈判调解,然对方的态度恶劣,坚决不同意赔偿,辩护律师于是积极提起诉讼。案子先后经历仲裁和一审二审,经辩护律师条理清晰的举证质证,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金6万多元。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思**制品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周*定停工留薪工资9000元;
2、被申请人思**制品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周*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元。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原告思**制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元予被告周*定。
2、原告思**制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元予被告周*定。
3、原告思**制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伙食补助费52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050元予被告周*定。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争议焦点
1、周*定是否属于工伤;
2、思**制品应支付周*定多少工伤赔偿金。
四、律师点评
遇到公司不愿意赔偿工伤赔偿金或对此态度消极的情况,劳动者不应在用人单位的逼迫下妥协、退让,亦不应该在未了解或了解不清自己伤情的情况下私自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而是应该咨询专业律师,采取合法的手段维权。若仍不能够争取到自己的正当权益,则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以作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