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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拒付工资,律师谈判获赔并补缴社保
发布时间: 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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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2016)粤0605民初5666号
【委 托 人】
滕*平(申请人、原告)
【审理程序】
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
调解结案,争取2.5万元和补缴社保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马嘉宁 律师、陈珠妹 律师助理
一、
基本案情
2003年7月1日,委托人腾*平入职佛山市**陶瓷公司做司炉,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2年一签,腾*平在公司的要求下手写放弃购买社保的承诺书,以转账和现金的形式发放工资,签收两份工资表,每月大概为3500元。每次在续签劳动合同时,上个月的工资全为现金发放。
2015年9月底,公司由于陶瓷经营不佳,遂让包括腾*平在内的十几个司炉工放假,但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放假工资。腾*平多次催促公司支付工资,均遭到公司的拒绝,遂腾*平将佛山市**陶瓷公司告至法院。
二、代理过程
2015年9月30日,我所接受腾*平的委托代为处理该案,要求公司支付放假工资、二倍经济补偿金、高温津贴、加班费以及解决社保问题。办案人员在了解案件之后立即制定方案,由于放假事件刚开始不久,如果立刻申请劳动仲裁的话,很可能会得出不利的后果。因此,辩护律师指导当事人分别去公司和劳动局投诉社保问题,并做好证据保留,待时机成熟立刻向南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庭审中,公司只承认最新一份合同的劳动时间和银行卡上的工资数额,还捏造了有腾*平签名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对此我们提交了公司发放现金的通知,以证明我方工作年限。仲裁委综合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认可我方关于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的主张,支持了所拖欠的工资以及年休假工资和高温补贴。由于没有支持经济补偿金,我方于是积极提起诉讼。一审在庭审前,对方提出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2.5万元给腾*平并且为腾*平补缴2006年6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
广东省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
调解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陶瓷公司一次性支付2.5万元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高温津贴、休年假工资)予原告腾*平,如不履行,另行支付违约金8000元。
二、被告应为原告补缴在2006年6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双方应配合对方于2016年5月20日前向社会保险部门提交补缴原告上述期间社会保险的材料,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由原告承担,单位应缴纳的社保费用及滞纳金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
争议
焦点
腾*平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如何认定。
五、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相比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耗时比较长、风险比较高。本案中,对方提出的证据多数对我方不利,但均在庭审中被辩护律师一一击破,成功地让仲裁委支持我方主张,最终为当事人快速争取到合理的补偿,体现了我所律师高效、专业的办案水平。最后,建议一旦发生劳动方面的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采取恰当的解决方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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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滕*平(申请人、原告)
【审理程序】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调解结案,争取2.5万元和补缴社保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马嘉宁 律师、陈珠妹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2003年7月1日,委托人腾*平入职佛山市**陶瓷公司做司炉,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2年一签,腾*平在公司的要求下手写放弃购买社保的承诺书,以转账和现金的形式发放工资,签收两份工资表,每月大概为3500元。每次在续签劳动合同时,上个月的工资全为现金发放。
2015年9月底,公司由于陶瓷经营不佳,遂让包括腾*平在内的十几个司炉工放假,但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放假工资。腾*平多次催促公司支付工资,均遭到公司的拒绝,遂腾*平将佛山市**陶瓷公司告至法院。
二、代理过程
2015年9月30日,我所接受腾*平的委托代为处理该案,要求公司支付放假工资、二倍经济补偿金、高温津贴、加班费以及解决社保问题。办案人员在了解案件之后立即制定方案,由于放假事件刚开始不久,如果立刻申请劳动仲裁的话,很可能会得出不利的后果。因此,辩护律师指导当事人分别去公司和劳动局投诉社保问题,并做好证据保留,待时机成熟立刻向南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庭审中,公司只承认最新一份合同的劳动时间和银行卡上的工资数额,还捏造了有腾*平签名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对此我们提交了公司发放现金的通知,以证明我方工作年限。仲裁委综合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认可我方关于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的主张,支持了所拖欠的工资以及年休假工资和高温补贴。由于没有支持经济补偿金,我方于是积极提起诉讼。一审在庭审前,对方提出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2.5万元给腾*平并且为腾*平补缴2006年6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
广东省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陶瓷公司一次性支付2.5万元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高温津贴、休年假工资)予原告腾*平,如不履行,另行支付违约金8000元。
二、被告应为原告补缴在2006年6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双方应配合对方于2016年5月20日前向社会保险部门提交补缴原告上述期间社会保险的材料,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由原告承担,单位应缴纳的社保费用及滞纳金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争议焦点
腾*平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如何认定。
五、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相比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耗时比较长、风险比较高。本案中,对方提出的证据多数对我方不利,但均在庭审中被辩护律师一一击破,成功地让仲裁委支持我方主张,最终为当事人快速争取到合理的补偿,体现了我所律师高效、专业的办案水平。最后,建议一旦发生劳动方面的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采取恰当的解决方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