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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未成年人上班受伤,律师介入获赔10万
发布时间: 2018-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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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号
】(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247号
【委 托 人】
李*蕾
【审理程序】
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
一审判决后全额执行,当事人获赔10万元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袁雄飞 律师
一、基本案情
李*蕾1999年9月2日出生,2014年2月1日开始进入观*鞋材厂处进行工作,入职时未满16周岁。公司的工资是通过现金发放,并且是以另外一个公司的名义发放,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
2014年10月31日, 李*蕾在工作的时候受伤,经诊断为右示指损毁伤。事故发生后,公司对此事的处理态度消极,李*蕾面临索赔无果的情况,于是拿起法律武器,希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因为对方公司主体比较混乱,打卡、工资发放等都是由不同公司操作,因此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先是通过调查取证,获得了公司的信息,确定了案件的诉讼主体。
随后,办案律师确定了以非法用工的方案提起仲裁。在仲裁阶段,案件中止了审理,案件移送给了南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审批表》出具调查意见是:该企业并未招用过李*蕾,违法事实不存在,我方要求对方支付非法用工赔偿的依据不足,故仲裁驳回了我们所有的仲裁请求。这个时候,当事人慌了,也觉得没希望了,但是我们办案律师并没有放弃,而是继续提起了一审诉讼。
后来,经过去医院进一步调查取证,我们发现对方公司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曾在医院为当事人签署过《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手术同意书》,可是对方对此并不承认。但随着我方进一步对比发现,这签名实际与之前在仲裁阶段中《询问笔录》的对方签名是完全一致的,由此可以推定他当时在事故发生以后确实有以作为用工单位负责人的身份到医院负责处理本次事件,并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也就是说明双方的用工关系是成立的。
因此办案律师从巧妙的法庭询问、笔迹方面着手去打破案件,并申请了笔迹鉴定,另辟蹊径,通过笔迹来间接证明监察的询问笔录与医院的《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是同一人签的,签名也是一样的,以此证明了双方的用工关系,并最终获得成功。一审支持了我方的诉请,确认双方非法用工关系,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共101228.33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
如下判决
:
1、确认自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原被告双方存在非法用工关系;
2、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赔偿金96752元;
3、被告向原告支付生活费4196.33元;
4、被告向原告支付伙食补助费280元;
三、争议焦点
双方之间是否存在非法用工关系。
四、律师点评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自己往往是不知道什么是对案件有用的证据的,一个好的律师应该是要会引导当事人去完整陈述案件,并获得对案件有利的材料。比如本案中,当事人就根本不会想到对方签订的一份《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竟然对案件有帮助,也会忽略不计,但是偏偏是这份证据稍稍扭转了一审案件局面。
其次,一个律师对证据的应用也是至关重要的。具体到本案,仲裁的一份证据,仲裁委只看到了调查结果,认为双方不存在用工关系就驳回了全部的诉请。但是一审的时候,代理律师通过抓住监察的询问笔录与医院的《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是同一人签的,签名也是一样的,通过笔迹鉴定,另辟蹊径,最终成功证明了双方存在用工关系,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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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李*蕾
【审理程序】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一审判决后全额执行,当事人获赔10万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
一、基本案情
李*蕾1999年9月2日出生,2014年2月1日开始进入观*鞋材厂处进行工作,入职时未满16周岁。公司的工资是通过现金发放,并且是以另外一个公司的名义发放,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
2014年10月31日, 李*蕾在工作的时候受伤,经诊断为右示指损毁伤。事故发生后,公司对此事的处理态度消极,李*蕾面临索赔无果的情况,于是拿起法律武器,希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为对方公司主体比较混乱,打卡、工资发放等都是由不同公司操作,因此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先是通过调查取证,获得了公司的信息,确定了案件的诉讼主体。
随后,办案律师确定了以非法用工的方案提起仲裁。在仲裁阶段,案件中止了审理,案件移送给了南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审批表》出具调查意见是:该企业并未招用过李*蕾,违法事实不存在,我方要求对方支付非法用工赔偿的依据不足,故仲裁驳回了我们所有的仲裁请求。这个时候,当事人慌了,也觉得没希望了,但是我们办案律师并没有放弃,而是继续提起了一审诉讼。
后来,经过去医院进一步调查取证,我们发现对方公司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曾在医院为当事人签署过《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手术同意书》,可是对方对此并不承认。但随着我方进一步对比发现,这签名实际与之前在仲裁阶段中《询问笔录》的对方签名是完全一致的,由此可以推定他当时在事故发生以后确实有以作为用工单位负责人的身份到医院负责处理本次事件,并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也就是说明双方的用工关系是成立的。
因此办案律师从巧妙的法庭询问、笔迹方面着手去打破案件,并申请了笔迹鉴定,另辟蹊径,通过笔迹来间接证明监察的询问笔录与医院的《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是同一人签的,签名也是一样的,以此证明了双方的用工关系,并最终获得成功。一审支持了我方的诉请,确认双方非法用工关系,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共101228.33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确认自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原被告双方存在非法用工关系;
2、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赔偿金96752元;
3、被告向原告支付生活费4196.33元;
4、被告向原告支付伙食补助费280元;
三、争议焦点
双方之间是否存在非法用工关系。
四、律师点评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自己往往是不知道什么是对案件有用的证据的,一个好的律师应该是要会引导当事人去完整陈述案件,并获得对案件有利的材料。比如本案中,当事人就根本不会想到对方签订的一份《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竟然对案件有帮助,也会忽略不计,但是偏偏是这份证据稍稍扭转了一审案件局面。
其次,一个律师对证据的应用也是至关重要的。具体到本案,仲裁的一份证据,仲裁委只看到了调查结果,认为双方不存在用工关系就驳回了全部的诉请。但是一审的时候,代理律师通过抓住监察的询问笔录与医院的《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是同一人签的,签名也是一样的,通过笔迹鉴定,另辟蹊径,最终成功证明了双方存在用工关系,获得了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