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借款人去世借款难追回,律师争取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发布时间: 2019-01-21 | 260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佛南劳人仲案字[2018]3148、3149、3188号

【委   人】福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审理程序】劳动仲裁

【代理结果】仲裁结案,驳回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律师、梁雨彤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马**、陈**、罗**三名劳动者在2017年9月~2018年1月陆续入职福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入职时均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填写了一份履历表。2018年6月,公司进行薪酬制度改革并口头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当时也同意实行新的薪酬方案。后来劳动者由于业绩不达标,根据新的薪酬制度其工资大幅度减少,劳动者与公司沟通无果后消极工作,多次旷工,于是公司提出解雇该三名劳动者。**、陈**、罗**离职后,向南海仲裁庭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经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确定办案思路,第一时间整理仲裁答辩材料,做好应诉准备与劳动者多次进行沟通希望达成调解但因双方主张的金额差距过大,故未达成一致。后来办案律师如期参加仲裁庭审在庭审中提交劳动者入职时签订的《员工履历表》和公司的考勤记录表, 主张《员工履历表》具备劳动合同的要素可视为劳动合同,公司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并且劳动者在2018年7月开始严重旷工,属于自动离职,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仲裁委员会采纳办案律师意见,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争议焦点

公司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入职登记表、审批表或其他协议是否可视为劳动合同?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中,公司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所签订的《员工履历表》的内容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必备条款的,应视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律师建议,公司应建立规范的用人制度,劳动者的入职和离职都要签订相应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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