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8)粤0604民初4811号
【委 托 人】王*
【代理结果】成功执行和解,为当事人争取获赔共168546.4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郑邦锋 律师
一、基本案情
王*与阳*于2005年认识,结识为朋友。阳*因购买陶瓷钾砂所需,多次向王*借款。2012年,阳*向王*借了现金10050元,2015年1月4日,阳*向王*借款5万元,2015年4月20日,阳*向王*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以上借款的借款期限至2017年4月29日。现因借款期限届满后,王*多次要求阳*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阳*都以其他理由作为借口不返还,损害了王*的合法权益,王*遂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维护其合法权益。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8年04月20日,我所接受王*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黄 *与阳*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利息约定过高,起诉时应适当降低,减少诉讼成本。另外,阳*已逃避多时,应及时做财产保全,查封对方财产。
因此,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律师与王*进行了详细的面谈,了解案情细节,制成谈话笔录,并指导其从多个方面着手调查取证。办案律师先是通过身份证等信息查询阳*在佛山名下是否有房产、通过车牌号查询阳*名下车辆情况。其次,办案律师及时立案起诉,并与对方沟通,缓住对方状态,保证法院诉讼材料送达成功,避免公告送达。再者,到执行阶段时,进行现场取证,获取相关财产线索,带法官到现场查封车辆,并将阳*带到法院。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运用扣留车辆、司法拘留等手段,给阳*施加压力,让其与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获赔16万多款项。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清偿借款本金100050元及利息(以10005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6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执行和解协议:
一、 双方确认,被执行人阳*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借款本金100050元及利息68496.4元(暂计至2018年10月12日)。二、 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阳*分阶段偿还,于2018年10月25日前偿还利息68496.4元,剩余本金100050元及自2018年10月13日至被执行人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由被执行人阳*于2018年12月31日16时前偿还。
三、 如被执行人任何一期未按本协议履行,被执行人阳*须于逾期支付第一日内将起名下粤EN*****号汽车交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处理,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生效判决申请恢复执行。
三、争议焦点
对方已逃避多时,是否能执行到财产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中,律师通过查询对方财产线索、扣留车辆、司法拘留等手段,最终帮当事人争取到赔偿,缩短拿到赔偿款的时间,最后,建议有借款人跟你借款时,应与其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条,并问清借款人的财产线索,做好防范。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8)粤0604民初4811号
【委 托 人】王*
【代理结果】成功执行和解,为当事人争取获赔共168546.4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郑邦锋 律师
一、基本案情
王*与阳*于2005年认识,结识为朋友。阳*因购买陶瓷钾砂所需,多次向王*借款。2012年,阳*向王*借了现金10050元,2015年1月4日,阳*向王*借款5万元,2015年4月20日,阳*向王*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以上借款的借款期限至2017年4月29日。现因借款期限届满后,王*多次要求阳*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阳*都以其他理由作为借口不返还,损害了王*的合法权益,王*遂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维护其合法权益。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8年04月20日,我所接受王*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黄 *与阳*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利息约定过高,起诉时应适当降低,减少诉讼成本。另外,阳*已逃避多时,应及时做财产保全,查封对方财产。
因此,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律师与王*进行了详细的面谈,了解案情细节,制成谈话笔录,并指导其从多个方面着手调查取证。办案律师先是通过身份证等信息查询阳*在佛山名下是否有房产、通过车牌号查询阳*名下车辆情况。其次,办案律师及时立案起诉,并与对方沟通,缓住对方状态,保证法院诉讼材料送达成功,避免公告送达。再者,到执行阶段时,进行现场取证,获取相关财产线索,带法官到现场查封车辆,并将阳*带到法院。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运用扣留车辆、司法拘留等手段,给阳*施加压力,让其与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获赔16万多款项。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清偿借款本金100050元及利息(以10005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6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执行和解协议:
一、 双方确认,被执行人阳*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借款本金100050元及利息68496.4元(暂计至2018年10月12日)。二、 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阳*分阶段偿还,于2018年10月25日前偿还利息68496.4元,剩余本金100050元及自2018年10月13日至被执行人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由被执行人阳*于2018年12月31日16时前偿还。
三、 如被执行人任何一期未按本协议履行,被执行人阳*须于逾期支付第一日内将起名下粤EN*****号汽车交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处理,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生效判决申请恢复执行。
三、争议焦点
对方已逃避多时,是否能执行到财产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中,律师通过查询对方财产线索、扣留车辆、司法拘留等手段,最终帮当事人争取到赔偿,缩短拿到赔偿款的时间,最后,建议有借款人跟你借款时,应与其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条,并问清借款人的财产线索,做好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