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21)粤0605民初21006号、(2021)粤06民终16365号
【委 托 人】林*(原告、上诉人)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代理结果】成功追回近20万元借款及利息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浩辉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林*与被告孙*系朋友关系。2017年1月8日,孙*向林*借款236000元并出具借条,被告陈*作担保人并签字。原告于当天现金支付36000元,1月9日银行转账20万元给被告孙*。双方约定每半年支付利息36000元,即约定月利率2.5%,并确认2020年5月30日前还清。但因林*多次向二人催告,二人并未还款。
因此林*委托我所代理,要求二人返还借款及利息。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上,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200000元,且被告孙*在2017年6月和2018年3月分别向原告林*转账39000元和36000元(转账附言为还林*借款利息)均被认定为归还本金。一审判决仅支持孙*归还借款本金125000元。因对一审判决不服,办案律师据理力争提起上诉并提交新关键证据。最终,二审判决成功增加借款本金及变更利息计算方式,孙*应向原告林*归还借款本金194928.77元并支付利息。案件生效后,办案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通过执行和解委托人收到其中一借款人的全部欠款及利息,委托人对此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 被告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林*归还借款本金125000元,并同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该款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二、 被告陈*在89000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驳回原告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 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210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 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210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 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210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林*归还借款本金194928.77元并支付利息(以194928.77元为本金,才2018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四、 驳回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1.借款本金数额;
2.被告还款属利息还是本金;
3.担保人陈*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律师点评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保证人具有担保的期间,若涉诉建议逾期后尽快起诉追究担保人承担责任。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21)粤0605民初21006号、(2021)粤06民终16365号
【委 托 人】林*(原告、上诉人)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代理结果】成功追回近20万元借款及利息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浩辉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林*与被告孙*系朋友关系。2017年1月8日,孙*向林*借款236000元并出具借条,被告陈*作担保人并签字。原告于当天现金支付36000元,1月9日银行转账20万元给被告孙*。双方约定每半年支付利息36000元,即约定月利率2.5%,并确认2020年5月30日前还清。但因林*多次向二人催告,二人并未还款。
因此林*委托我所代理,要求二人返还借款及利息。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上,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200000元,且被告孙*在2017年6月和2018年3月分别向原告林*转账39000元和36000元(转账附言为还林*借款利息)均被认定为归还本金。一审判决仅支持孙*归还借款本金125000元。因对一审判决不服,办案律师据理力争提起上诉并提交新关键证据。最终,二审判决成功增加借款本金及变更利息计算方式,孙*应向原告林*归还借款本金194928.77元并支付利息。案件生效后,办案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通过执行和解委托人收到其中一借款人的全部欠款及利息,委托人对此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 被告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林*归还借款本金125000元,并同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该款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二、 被告陈*在89000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驳回原告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 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210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 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210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 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210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林*归还借款本金194928.77元并支付利息(以194928.77元为本金,才2018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四、 驳回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1.借款本金数额;
2.被告还款属利息还是本金;
3.担保人陈*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律师点评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保证人具有担保的期间,若涉诉建议逾期后尽快起诉追究担保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