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21)粤0604民初4766号、(2021)粤06民终10848号
【委 托 人】佛山市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上诉人)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代理结果】追回物业管理费636556.06元及利息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浩辉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0日委托人原告佛山市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公司)与佛山市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衡*公司为粤**楼盘物业管理方。粤*公司与被告镇*村升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约定拆迁补偿商铺、公寓、车位。于2019年1月、3月双方确认交付粤**小区商业产权车位38个,面积共1528.22平方米、商铺面积654.12平方米、公寓面积5793.01平方米。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经济合作社欠衡*公司物业管理费及公摊水电共计639625.9元。
因衡*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经济合作社没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公摊水电,因此衡*公司委托我所起诉要求经济合作社支付物业管理费等。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即成立办案小组。为了顺利争取到最好的效果,办案律师制定详细的方案。随即,迅速起草起诉状、法律文书,整理证据清单,收集证据材料,并到禅城法院申请立案。最终,在办案律师不懈努力下,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升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向原告佛山市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2020年5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636556.06元及利息。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一、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升二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粤**小区商业产权车位38个,面积共1528.22平方米、商铺面积654.12平方米、公寓面积5793.01平方米,2019年4月1日—2020年5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636556.06元;
二、 驳回佛山市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47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47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升二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实际欠付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佛山市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31日为16623.27元;
四、驳回佛山市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履行
四、律师点评
签订的合同按照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遇到权利被侵害建议寻找律师及时介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21)粤0604民初4766号、(2021)粤06民终10848号
【委 托 人】佛山市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上诉人)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代理结果】追回物业管理费636556.06元及利息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浩辉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0日委托人原告佛山市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公司)与佛山市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衡*公司为粤**楼盘物业管理方。粤*公司与被告镇*村升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约定拆迁补偿商铺、公寓、车位。于2019年1月、3月双方确认交付粤**小区商业产权车位38个,面积共1528.22平方米、商铺面积654.12平方米、公寓面积5793.01平方米。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经济合作社欠衡*公司物业管理费及公摊水电共计639625.9元。
因衡*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经济合作社没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公摊水电,因此衡*公司委托我所起诉要求经济合作社支付物业管理费等。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即成立办案小组。为了顺利争取到最好的效果,办案律师制定详细的方案。随即,迅速起草起诉状、法律文书,整理证据清单,收集证据材料,并到禅城法院申请立案。最终,在办案律师不懈努力下,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升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向原告佛山市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2020年5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636556.06元及利息。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一、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升二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粤**小区商业产权车位38个,面积共1528.22平方米、商铺面积654.12平方米、公寓面积5793.01平方米,2019年4月1日—2020年5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636556.06元;
二、 驳回佛山市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47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47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升二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实际欠付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佛山市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31日为16623.27元;
四、驳回佛山市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履行
四、律师点评
签订的合同按照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遇到权利被侵害建议寻找律师及时介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