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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贷宝”借钱不还,律师介入追回17.9万
发布时间: 2018-08-07
|
2143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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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201
7
)粤06
04
民初
4629
号
【委 托 人】
赵*(原告)
【代理结果】
追到款项17.9万元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黄少锋律师、苏雅妍 律师助理
一、
基本案情
被告钱*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赵*借款,原告赵*出于对被告钱*的信任,通过“借贷宝”向被告钱*借出多笔款项。至今,被告钱*仍拖欠原告赵*本金47万元。2016年5月26日原告赵*与四被告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被告刘*、钱*臻、钱*花作为共同担保人,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因多次向四被告催债,但都催债无果,遂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足额追到此借款。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赵*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发现被告钱*手上有很多涉诉案件。因此马上进行了财产查询,立即进行了财产保全,避免了后期款项的执行 ,查询到钱*手上有一套房产,因此申请法院进行拍卖执行。顺利拿到17.9万的款项。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
如下判决:
被告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偿还借款本金179000元及利息(此前尚欠利息481700元,其余借款利息,眉笔借款均分别从附表所列出节日起,按照年利率2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至)。
三、争议焦点
1、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贷宝形式借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借款金额多少,如何给付,有无约定利息,利息如何计算。
四、律师点评
在实践中,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往往没有约定好基本情况,一旦发生纠纷,则导致借贷事实、借贷合意不明确。我们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就对方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间、诉讼地、担保物等情况约定明确,保障借款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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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赵*(原告)
【代理结果】追到款项17.9万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锋律师、苏雅妍 律师助理
一、 基本案情
被告钱*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赵*借款,原告赵*出于对被告钱*的信任,通过“借贷宝”向被告钱*借出多笔款项。至今,被告钱*仍拖欠原告赵*本金47万元。2016年5月26日原告赵*与四被告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被告刘*、钱*臻、钱*花作为共同担保人,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因多次向四被告催债,但都催债无果,遂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足额追到此借款。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赵*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发现被告钱*手上有很多涉诉案件。因此马上进行了财产查询,立即进行了财产保全,避免了后期款项的执行 ,查询到钱*手上有一套房产,因此申请法院进行拍卖执行。顺利拿到17.9万的款项。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偿还借款本金179000元及利息(此前尚欠利息481700元,其余借款利息,眉笔借款均分别从附表所列出节日起,按照年利率2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至)。
三、争议焦点
1、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贷宝形式借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借款金额多少,如何给付,有无约定利息,利息如何计算。
四、律师点评
在实践中,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往往没有约定好基本情况,一旦发生纠纷,则导致借贷事实、借贷合意不明确。我们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就对方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间、诉讼地、担保物等情况约定明确,保障借款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