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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以借贷为突破口,拿回同居期间赠予款项6万元
发布时间: 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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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2016)粤0111民初2838号
(2016)
粤01民终11574号
(2017)
粤0111执字1356号
【委 托 人】
郑*娥(原告)
【审理程序】
一审、二审、强制执行
【代理结果】
原告成功拿到款项6万元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徐碧玉律师、官雯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郑*娥、被告王*系同居关系(双方均系已婚)。2015年4月16日原告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向被告转账30000元(转账摘要:借给王*的款)。2016年1月4日原告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向被告分别转账10000元、20000元(转账摘要分别为:借款、借给王*急用)。2015年3月至10月期间出借的29800元为现金给付,因考虑到双方关系较好,且金额较小所以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现分手后,王*一直拖欠借款不还,遂委托我所代理追回借款。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原告委托我所代理本案后,办案律师积极搜集与本案相似的案例,查找有关法律法规,对被告提交的大量证据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与分析并积极取证。难点:1、同居时间长,双方财产混同,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各项款项均以现金或支付宝方式直接给付,举证困难法院倾向于认定为赠予;2、被告目前无财产无工作收入,偿还能力不足。起诉之前通过多方努力搜集到证人、支付宝公司开具的证明、与被告沟通的录音等证据,最终法院成功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告长期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办案律师通过搜集被告此前破坏原告车辆、可能涉及破坏交通工具的相关证据、向公安报案后,被告主动归还了执行款项,达成了当事人的委托目的,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王*偿还原告郑*娥借款60000元及利息。
三
、争议焦点
1、原告给付被告的款项是否赠予还是借贷;
2、具体款项数额。
四、律师点评
本案受理后,原告手上无任何证据,后续通过与被告沟通录音取证、以巧妙方式取得一张被告签名确定的欠条等方式,不断巩固证据,最后法院成功人认定案涉款项属借贷而非赠予,并通过强制执行顺利拿回款项,较好地完成了当事人的委托人,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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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1574号
(2017)粤0111执字1356号
【委 托 人】郑*娥(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强制执行
【代理结果】原告成功拿到款项6万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徐碧玉律师、官雯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郑*娥、被告王*系同居关系(双方均系已婚)。2015年4月16日原告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向被告转账30000元(转账摘要:借给王*的款)。2016年1月4日原告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向被告分别转账10000元、20000元(转账摘要分别为:借款、借给王*急用)。2015年3月至10月期间出借的29800元为现金给付,因考虑到双方关系较好,且金额较小所以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现分手后,王*一直拖欠借款不还,遂委托我所代理追回借款。
原告委托我所代理本案后,办案律师积极搜集与本案相似的案例,查找有关法律法规,对被告提交的大量证据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与分析并积极取证。难点:1、同居时间长,双方财产混同,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各项款项均以现金或支付宝方式直接给付,举证困难法院倾向于认定为赠予;2、被告目前无财产无工作收入,偿还能力不足。起诉之前通过多方努力搜集到证人、支付宝公司开具的证明、与被告沟通的录音等证据,最终法院成功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告长期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办案律师通过搜集被告此前破坏原告车辆、可能涉及破坏交通工具的相关证据、向公安报案后,被告主动归还了执行款项,达成了当事人的委托目的,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王*偿还原告郑*娥借款60000元及利息。
三、争议焦点
1、原告给付被告的款项是否赠予还是借贷;
2、具体款项数额。
四、律师点评
本案受理后,原告手上无任何证据,后续通过与被告沟通录音取证、以巧妙方式取得一张被告签名确定的欠条等方式,不断巩固证据,最后法院成功人认定案涉款项属借贷而非赠予,并通过强制执行顺利拿回款项,较好地完成了当事人的委托人,获得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