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6)粤0605民初19336号
【委 托 人】童*(被害人邹*家属)
【代理结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获赔592000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郑邦锋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8日1时59分许,何*驾驶轿车行驶至平洲平南河提路段时,何*驾车与站立在河提路边上的邹*发生碰撞,造成邹*受伤后何*弃车逃逸。2016年8月5日,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邹*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事故致邹*重伤,伤残鉴定为两个三级(即生活完全无法自理)。
邹*其母亲年老多病,无经济收入,现由邹*赡养,加之两个小孩比较小,需要邹*抚养,邹*目前还处于下肢瘫痪状态,终日躺在床上,生活不能自理,还需后续治疗。由于邹*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巨大的医疗费,为了想要争取赔偿到款项,童*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尽快争取获得赔偿款项,让自己的家属邹*能够继续治疗。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6年7月11日,我所接受童*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的研究了案卷材料后认为,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 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
为了能够顺利、及时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金额,我所律师从多个方面着手,多次与何*家属进行沟通,试图能够调解,争取尽快拿到赔偿款,但何*母亲性格固执,不肯退让半步。为了我方能够有资本、有条件与何*家属进行交涉,办案律师让邹*做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的评级,也为了下一步的立案准备,办案律师与邹*家属进行商谈,指导邹*家属办理贫困证明、诉讼费缓交材料。
鉴定结论出来后,办案律师便采取立案起诉的方式,以及申请诉讼费缓交、免交,为邹*家属缓解经济压力。在立案后,立即申请先予执行,法院直接裁定何*家属、永*保险公司先支付4万元赔偿款,从而缓解邹*家属的经济压力,让邹*能够在医院维持治疗。
判决出来后,首先,办案律师与保险公司交涉协商,在一番努力调解下,保险公司愿意不上诉,并主动支付理赔款项。其次,办案律师与何*家属进行交涉,但对方不肯给钱,办案律师便申请强制执行,因何*很年轻,本身并无存款,无法及时执行到款项,且邹*家庭经济困难,急需支付医疗费,办案律师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与承办的执行法官沟通,说服法官帮忙申请司法救助,成功帮当事人争取到司法救助款。在后续执行过程中,经过办案律师与何*家属多次沟通、交涉,最终何*的家属与我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92000元予原告邹*;二、 被告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242994.24元予原告邹*。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 何*于xxxx年xx月xx日向邹*一次性支付450000元人民币;
二、 本协议签订后,若何*不能按时足额向邹*支付上述第一条之款项,邹*有权就(2016)粤0605民初19336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争议焦点
1、邹*的人身损害致残程度;
2、邹*的赔偿标准。
四、律师点评
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且取证难度相对较大,特别是很多当事人无法支撑起巨额的医疗费,申请诉讼费缓交、先予执行,可缓解当事人经济压力,达到当事人满意的办案效果。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6)粤0605民初19336号
【委 托 人】童*(被害人邹*家属)
【代理结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获赔592000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郑邦锋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8日1时59分许,何*驾驶轿车行驶至平洲平南河提路段时,何*驾车与站立在河提路边上的邹*发生碰撞,造成邹*受伤后何*弃车逃逸。2016年8月5日,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邹*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事故致邹*重伤,伤残鉴定为两个三级(即生活完全无法自理)。
邹*其母亲年老多病,无经济收入,现由邹*赡养,加之两个小孩比较小,需要邹*抚养,邹*目前还处于下肢瘫痪状态,终日躺在床上,生活不能自理,还需后续治疗。由于邹*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巨大的医疗费,为了想要争取赔偿到款项,童*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尽快争取获得赔偿款项,让自己的家属邹*能够继续治疗。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6年7月11日,我所接受童*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的研究了案卷材料后认为,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 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
为了能够顺利、及时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金额,我所律师从多个方面着手,多次与何*家属进行沟通,试图能够调解,争取尽快拿到赔偿款,但何*母亲性格固执,不肯退让半步。为了我方能够有资本、有条件与何*家属进行交涉,办案律师让邹*做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的评级,也为了下一步的立案准备,办案律师与邹*家属进行商谈,指导邹*家属办理贫困证明、诉讼费缓交材料。
鉴定结论出来后,办案律师便采取立案起诉的方式,以及申请诉讼费缓交、免交,为邹*家属缓解经济压力。在立案后,立即申请先予执行,法院直接裁定何*家属、永*保险公司先支付4万元赔偿款,从而缓解邹*家属的经济压力,让邹*能够在医院维持治疗。
判决出来后,首先,办案律师与保险公司交涉协商,在一番努力调解下,保险公司愿意不上诉,并主动支付理赔款项。其次,办案律师与何*家属进行交涉,但对方不肯给钱,办案律师便申请强制执行,因何*很年轻,本身并无存款,无法及时执行到款项,且邹*家庭经济困难,急需支付医疗费,办案律师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与承办的执行法官沟通,说服法官帮忙申请司法救助,成功帮当事人争取到司法救助款。在后续执行过程中,经过办案律师与何*家属多次沟通、交涉,最终何*的家属与我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92000元予原告邹*;二、 被告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242994.24元予原告邹*。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 何*于xxxx年xx月xx日向邹*一次性支付450000元人民币;
二、 本协议签订后,若何*不能按时足额向邹*支付上述第一条之款项,邹*有权就(2016)粤0605民初19336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争议焦点
1、邹*的人身损害致残程度;
2、邹*的赔偿标准。
四、律师点评
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且取证难度相对较大,特别是很多当事人无法支撑起巨额的医疗费,申请诉讼费缓交、先予执行,可缓解当事人经济压力,达到当事人满意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