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接冯*劳动争议案获赔11万。
申请人冯*于2017年5月19日入职被申请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申请人被指派到被申请人承建的工地上任铁工工作。2017年7月6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申请人冯*在被申请人承包项目工地内的9号楼地下室进行绑扎钢筋的过程中,不慎从架子上摔下,造成其左脚受伤,后到佛山市中医院禅城高新区医院治疗。2017年7月6日经佛山市中医院禅城高新区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于2017年9月4日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定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申请人冯*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7月6日至2017年11月5日,停工留薪期延期为自拆内固定住院日起2个月。另,申请人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6300元。公司欲与冯*私下和解赔偿2万元,但遭到申请人拒绝。遂冯*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办案律师经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确定办案思路,第一时间协助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整理仲裁材料,尽快提起仲裁。办案律师在了解案情时,发现公司发放工资是以现金结算,无法证明工资情况,证据材料薄弱。秉持客户第一、精益求精的价值观,经过办案律师的反复研究,庭上为我方当事人据理力争,成功认定委托人的工资是5599元,后经过办案人员的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公司方一次性赔偿105802元给我方当事人,并且公司方有义务协助我方当事人申请保险待遇11198元。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接冯*劳动争议案获赔11万。
申请人冯*于2017年5月19日入职被申请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申请人被指派到被申请人承建的工地上任铁工工作。2017年7月6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申请人冯*在被申请人承包项目工地内的9号楼地下室进行绑扎钢筋的过程中,不慎从架子上摔下,造成其左脚受伤,后到佛山市中医院禅城高新区医院治疗。2017年7月6日经佛山市中医院禅城高新区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于2017年9月4日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定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申请人冯*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7月6日至2017年11月5日,停工留薪期延期为自拆内固定住院日起2个月。另,申请人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6300元。公司欲与冯*私下和解赔偿2万元,但遭到申请人拒绝。遂冯*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办案律师经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确定办案思路,第一时间协助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整理仲裁材料,尽快提起仲裁。办案律师在了解案情时,发现公司发放工资是以现金结算,无法证明工资情况,证据材料薄弱。秉持客户第一、精益求精的价值观,经过办案律师的反复研究,庭上为我方当事人据理力争,成功认定委托人的工资是5599元,后经过办案人员的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公司方一次性赔偿105802元给我方当事人,并且公司方有义务协助我方当事人申请保险待遇11198元。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