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接王*劳动争议案获赔10万6千。
王*于2016年2月9日入职佛山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工作岗位是仓库搬运,负责把仓库的货物装车。工作时间是8:00-12:00,14:00-18:00,通过感应匙打卡记录考勤,平均工资为4549.9元/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入职时公司与王*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为王*缴纳社保。2017年12月20日14时左右,王*在公司仓库门口坐在手推车前等待装车时,不料准备装车的大货车经过仓库门口时,碾压到手推车尾部的铁板,导致王*被弹飞起来重摔下地面致身体多处受伤,并当即昏迷。当日被送往佛山市**人民医院禅城医院治疗,王*伤情稳定后于2018年1月8日出院继续休养。王*于2018年2月9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于2018年3月2日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定王*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王*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9级,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大货车司机在事故发生后,已赔偿1万8千多(不包含医疗费),但公司一直拒绝工伤赔偿,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次案件。
办案律师经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确定办案思路,第一时间协助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整理仲裁材料,提起劳动仲裁为本案办案思路,经过办案律师的出色的口才、丰富的庭审经验和专业的能力。最终经过办案人员的不懈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到高的仲裁裁决赔偿款,公司在执行阶段之前一次性赔偿106238元给我方当事人。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接王*劳动争议案获赔10万6千。
王*于2016年2月9日入职佛山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工作岗位是仓库搬运,负责把仓库的货物装车。工作时间是8:00-12:00,14:00-18:00,通过感应匙打卡记录考勤,平均工资为4549.9元/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入职时公司与王*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为王*缴纳社保。2017年12月20日14时左右,王*在公司仓库门口坐在手推车前等待装车时,不料准备装车的大货车经过仓库门口时,碾压到手推车尾部的铁板,导致王*被弹飞起来重摔下地面致身体多处受伤,并当即昏迷。当日被送往佛山市**人民医院禅城医院治疗,王*伤情稳定后于2018年1月8日出院继续休养。王*于2018年2月9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于2018年3月2日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定王*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王*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9级,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大货车司机在事故发生后,已赔偿1万8千多(不包含医疗费),但公司一直拒绝工伤赔偿,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次案件。
办案律师经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确定办案思路,第一时间协助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整理仲裁材料,提起劳动仲裁为本案办案思路,经过办案律师的出色的口才、丰富的庭审经验和专业的能力。最终经过办案人员的不懈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到高的仲裁裁决赔偿款,公司在执行阶段之前一次性赔偿106238元给我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