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接李*非法捕捞案成功获缓刑。
2018年6月8日下午(禁渔期),被告人李*驾驶水泥艇去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新龙龙涌河涌(禁渔区),李*主要负责使用电鱼机等工具捕鱼,合力捕捞了16条鱼。同日17时许,民警在龙涌河涌抓获李*,起获16条鱼(共13.29公斤)、1艘水泥艇、1支电鱼杆、1台电鱼机、2个电瓶、2个胶箱、1个网兜。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第一时间会见了李*,对案件有了初步的了解,并针对案件情况及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为被告人李*草拟羁押必要性申请书,请求变更强制措施。该案件移送到南海区检察院后,办案律师立刻与检察官取得联系,争取尽早阅卷,为之后的辩护做好充分的准备。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办案律师立刻与主办法官取得联系,并了解到该案于2018年7月27日开庭审理,办案律师在结合阅卷情况及被告李*自身情况,全面地为其准备辩护。最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人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取得令委托人满意的判决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六个月。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接李*非法捕捞案成功获缓刑。
2018年6月8日下午(禁渔期),被告人李*驾驶水泥艇去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新龙龙涌河涌(禁渔区),李*主要负责使用电鱼机等工具捕鱼,合力捕捞了16条鱼。同日17时许,民警在龙涌河涌抓获李*,起获16条鱼(共13.29公斤)、1艘水泥艇、1支电鱼杆、1台电鱼机、2个电瓶、2个胶箱、1个网兜。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第一时间会见了李*,对案件有了初步的了解,并针对案件情况及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为被告人李*草拟羁押必要性申请书,请求变更强制措施。该案件移送到南海区检察院后,办案律师立刻与检察官取得联系,争取尽早阅卷,为之后的辩护做好充分的准备。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办案律师立刻与主办法官取得联系,并了解到该案于2018年7月27日开庭审理,办案律师在结合阅卷情况及被告李*自身情况,全面地为其准备辩护。最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人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取得令委托人满意的判决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