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2018.09.28】我所承接**纸制厂合同纠纷案争取拿回欠款
发布时间: 2018-09-28 | 1739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所承接**纸制厂合同纠纷案争取拿回欠款。

        **鞋业2015年开始向**纸类制品厂采购鞋盒,双方于2015年8月4日签订了《佛山市南海区**纸类制品报价单》(以下简称“《报价单》”)后于2016年5月10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160510),双方在《报价单》、《购销合同》中均约定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60天。合作期间,**纸类制品共向**鞋业供货价值113327.05元的鞋盒**鞋业通过支票向**纸类制品偿还22303元,于2016年4月14日通过网银转账偿还10000元,**仍拖欠**制品厂货款81024.05元。为追回货款,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件。

       2017年38日,佛山市南海区**纸类制品厂委托我所代理本案,办案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了解到**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并拖欠工人工资及对外欠债颇多由于**鞋业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而林***鞋业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马上追加*为被告之一,使我方的在后续申请执行参与分配时可以参与*名下房产拍卖款项的分配让委托人顺利拿回全额货款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816月出具一审判决书如下

1、被告**鞋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1024.05元于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纸类制品厂

2、被告林*(**鞋业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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