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接黄*借贷案追回欠款200万。
2015年4月29日,原告黄*与被告合*公司、粤*丽公司、王*、丁*、许*签订《借款合同》,就原告长期出借资金给被告合*公司管理合*财富P2P网贷平台,因原告出借资金月已全部到期,合*公司尚欠黄*1546890元本息未还。经双方协商,黄*同意合*公司延期还款,利息按0.1%日计付。此外,合*公司又以公司周转为由,向黄*另行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期自2015年4月29日至2015年5月10日,利息按0.5%日计付。合*公司另外由粤*丽公司、王*、丁*、许*对合*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保证担保。随后,合*公司仅向黄*还款50万元后,就再未归还任何借款本息。黄*多次催要无果之下,遂向律师寻求帮助。
我所接受委托之后,详细了解清楚案件情况,并制定有关的诉讼方案策略,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且查询被告人的有关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相应的利息。经过办案律师地据理力争的情况下,为当事人追回2046890元及利息。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合*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清偿欠款2046890元及利息(以欠款本金204689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2、被告粤*丽公司、王*、丁*、许*对被告合*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合*公司追偿。
(文中所示均为化名)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接黄*借贷案追回欠款200万。
2015年4月29日,原告黄*与被告合*公司、粤*丽公司、王*、丁*、许*签订《借款合同》,就原告长期出借资金给被告合*公司管理合*财富P2P网贷平台,因原告出借资金月已全部到期,合*公司尚欠黄*1546890元本息未还。经双方协商,黄*同意合*公司延期还款,利息按0.1%日计付。此外,合*公司又以公司周转为由,向黄*另行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期自2015年4月29日至2015年5月10日,利息按0.5%日计付。合*公司另外由粤*丽公司、王*、丁*、许*对合*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保证担保。随后,合*公司仅向黄*还款50万元后,就再未归还任何借款本息。黄*多次催要无果之下,遂向律师寻求帮助。
我所接受委托之后,详细了解清楚案件情况,并制定有关的诉讼方案策略,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且查询被告人的有关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相应的利息。经过办案律师地据理力争的情况下,为当事人追回2046890元及利息。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合*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清偿欠款2046890元及利息(以欠款本金204689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2、被告粤*丽公司、王*、丁*、许*对被告合*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合*公司追偿。
(文中所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