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接刘*罗*合同纠纷案成功追回34万。
原告骆*、刘*与被告一江西**有限公司于2016年开始有交易往来,交易货物为煅烧氧化锌。在2018年2月7日,原告骆*、刘*与被告一江西**有限公司进行了一笔货款为196000元的买卖交易,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一指定交货目的地后,被告一公司因资金困难,未能及时给付货款,于2月7日把金额为192311.88元的支票(出票人为广东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被告三樟树市**有限公司)质押给原告。2018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一江西**有限公司又进行了一笔货款为196000元的买卖交易,在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一指定交货目的地后,被告一仍未能及时给付货款,于3月31日将金额为203024.07元的支票(出票人为广东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被告三樟树市**有限公司)质押给原告。
因被告迟迟未能给付上述两笔货款,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二张*文(被告一江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6月28日通过个人银行卡给原告转账了50000元货款,并在2018年6月29日,以原告为借款人,被告三樟树市**有限公司、被告四罗*平(被告三樟树市**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为借款人,被告五张*珍(张*文姐姐)为担保人,共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确定了被告一江西**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剩余货款金额及利息为345336.58元,被告三、被告四对该货款代为清偿,被告五为该货款提供担保,货款的支付期限为2018年7月18日,约定利息、违约金。上诉被告因逾期未支付,为追回货款,遂委托人我所代理此案件。
骆*、刘*委托我所代理本案后,办案律师积极搜集与本案相似的案例,查找有关法律法规,对原告提交的大量证据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与分析并积极取证。办案律师认为虽双方签订的是借款合同,可实质是买卖合同纠纷,在起诉时以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进行起诉,确定正确的诉讼策略以更好维护当事人利益。另外提起诉后,主办律师得知对方将有另外一笔货物买卖交易,于是迅速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对方多个银行账户。对方最终迫于压力,主动向我方提出调解,愿意支付拖欠的货款。最终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追回全额货款,我所达成了当事人的委托目的,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1、樟树市**有限公司2018年9月19日支付200000元给原告骆*,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款155336.58元。
2、江西**有限公司、张*文对樟树市**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若樟树市**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张*文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款项给骆*,则樟树市**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张*文需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接刘*罗*合同纠纷案成功追回34万。
原告骆*、刘*与被告一江西**有限公司于2016年开始有交易往来,交易货物为煅烧氧化锌。在2018年2月7日,原告骆*、刘*与被告一江西**有限公司进行了一笔货款为196000元的买卖交易,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一指定交货目的地后,被告一公司因资金困难,未能及时给付货款,于2月7日把金额为192311.88元的支票(出票人为广东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被告三樟树市**有限公司)质押给原告。2018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一江西**有限公司又进行了一笔货款为196000元的买卖交易,在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一指定交货目的地后,被告一仍未能及时给付货款,于3月31日将金额为203024.07元的支票(出票人为广东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被告三樟树市**有限公司)质押给原告。
因被告迟迟未能给付上述两笔货款,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二张*文(被告一江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6月28日通过个人银行卡给原告转账了50000元货款,并在2018年6月29日,以原告为借款人,被告三樟树市**有限公司、被告四罗*平(被告三樟树市**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为借款人,被告五张*珍(张*文姐姐)为担保人,共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确定了被告一江西**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剩余货款金额及利息为345336.58元,被告三、被告四对该货款代为清偿,被告五为该货款提供担保,货款的支付期限为2018年7月18日,约定利息、违约金。上诉被告因逾期未支付,为追回货款,遂委托人我所代理此案件。
骆*、刘*委托我所代理本案后,办案律师积极搜集与本案相似的案例,查找有关法律法规,对原告提交的大量证据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与分析并积极取证。办案律师认为虽双方签订的是借款合同,可实质是买卖合同纠纷,在起诉时以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进行起诉,确定正确的诉讼策略以更好维护当事人利益。另外提起诉后,主办律师得知对方将有另外一笔货物买卖交易,于是迅速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对方多个银行账户。对方最终迫于压力,主动向我方提出调解,愿意支付拖欠的货款。最终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追回全额货款,我所达成了当事人的委托目的,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1、樟树市**有限公司2018年9月19日支付200000元给原告骆*,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款155336.58元。
2、江西**有限公司、张*文对樟树市**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若樟树市**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张*文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款项给骆*,则樟树市**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张*文需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