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接**铝业公司合同纠纷案追回全部货款。
2016年12月27日,原告广东**铝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用于被告在湖南龙山县**广场工程的铝合金单板。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支付给原告30%的定金即279000元,同时原告依约开始将第一批货物送到被告工地。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但被告均未足额支付每批货款,并要求原告继续发货,直至最后一次原告向被告发货后,被告再无支付过任何货款。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告知其原告按照合同已经生产制造剩余铝单板31093元,待被告在支付完毕前面七批铝单板的剩余货款即可发货,但被告仍拒绝支付所欠货款216135.41元。为追回货款,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件。
2017年3月20日,我所接受广东**铝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发送律师函至对方处,与对方进行沟通调解。在诉前调解无望的情况下,通过法院立案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积极与法官沟通,通过法官来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向法院展示各种证据,还原案件的真相。促使对方当事人在胜诉无望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迅速结案。在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以防对方不履行调解书中的内容,迅速准备执行资料,申请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最终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当事人一次性获得约定的18万的货款。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如下:
1、双方自愿协商解除签订的《购销合同》;
2、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广东**铝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180000元货款;
3、双方如若不遵守履行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接**铝业公司合同纠纷案追回全部货款。
2016年12月27日,原告广东**铝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用于被告在湖南龙山县**广场工程的铝合金单板。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支付给原告30%的定金即279000元,同时原告依约开始将第一批货物送到被告工地。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但被告均未足额支付每批货款,并要求原告继续发货,直至最后一次原告向被告发货后,被告再无支付过任何货款。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告知其原告按照合同已经生产制造剩余铝单板31093元,待被告在支付完毕前面七批铝单板的剩余货款即可发货,但被告仍拒绝支付所欠货款216135.41元。为追回货款,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件。
2017年3月20日,我所接受广东**铝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发送律师函至对方处,与对方进行沟通调解。在诉前调解无望的情况下,通过法院立案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积极与法官沟通,通过法官来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向法院展示各种证据,还原案件的真相。促使对方当事人在胜诉无望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迅速结案。在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以防对方不履行调解书中的内容,迅速准备执行资料,申请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最终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当事人一次性获得约定的18万的货款。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如下:
1、双方自愿协商解除签订的《购销合同》;
2、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广东**铝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180000元货款;
3、双方如若不遵守履行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