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接伍*等44人劳资纠纷案争取51万元补偿。
伍某等44人原是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某鞋面加工厂的工人。2017年初得知某某鞋面加工厂经营不善,即将结业清算,厂里的设备也被变卖处理。伍某等人于2017年3月2日与原告协商劳动合同及社保问题,厂方承诺3月15日前会有解决方案。伍某等人一直都正常上班,但厂方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提出解决方案,故伍某等人在3月16日到劳动部门申诉,之后仍然正常工作,但是厂方在3月17日晚上就锁了门,并告知员工不需要再上班。其后,厂方于3月18日告知员工工厂停产结业,单方解除与伍某等44人的劳动关系。伍某等44人无故被厂方解雇,欲争取经济补偿金,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件。
我所接受伍某等人委托后,多方取证固证,工作量巨大,与法院进行案情沟通,起草了答辩状并参加庭审活动,多次与鞋面加工厂进行调解谈判。2017年8月31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判决,判决内容如下: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某鞋面加工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13309元予被告伍某及梅某某44人。
佛山市南海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某某鞋面加工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13309.00元予伍某等44人。
2、驳回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某鞋面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接伍*等44人劳资纠纷案争取51万元补偿。
伍某等44人原是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某鞋面加工厂的工人。2017年初得知某某鞋面加工厂经营不善,即将结业清算,厂里的设备也被变卖处理。伍某等人于2017年3月2日与原告协商劳动合同及社保问题,厂方承诺3月15日前会有解决方案。伍某等人一直都正常上班,但厂方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提出解决方案,故伍某等人在3月16日到劳动部门申诉,之后仍然正常工作,但是厂方在3月17日晚上就锁了门,并告知员工不需要再上班。其后,厂方于3月18日告知员工工厂停产结业,单方解除与伍某等44人的劳动关系。伍某等44人无故被厂方解雇,欲争取经济补偿金,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件。
我所接受伍某等人委托后,多方取证固证,工作量巨大,与法院进行案情沟通,起草了答辩状并参加庭审活动,多次与鞋面加工厂进行调解谈判。2017年8月31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判决,判决内容如下: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某鞋面加工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13309元予被告伍某及梅某某44人。
佛山市南海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某某鞋面加工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13309.00元予伍某等44人。
2、驳回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某鞋面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