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陈*劳资纠纷案成功获得理想赔偿。
陈*于2014年9月5日入职佛山市**机车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约定年薪10万,职位为工程师。工作地点为冲压车间,月休一天,公司的冲压车间夏天温度极高,每年夏天高温时,公司对员工工作环境并未采取降温措施使室内温度降低到33℃以下,亦未支付相应的高温津贴。2018年1月,陈*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时,公司将陈*的工作岗位改为生产操作工,并将陈*工资改为1510元/月,陈*不同意调岗,多次与公司协商,但公司不愿意进行协商。2018年2月9日,公司向陈*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单方面解除其与陈*的劳动关系,损害陈*的合法权益。随后,陈*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维护其合法权益。
2018年2月23日,我所接受陈*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为能顺利帮助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办案律师与陈*进行详细的沟通,细致了解案情情况,并指导其从多个方面着手调查取证。办案律师指导当事人陈*与公司沟通时需注意的细节问题,让其全程进行录像,并收集公司平时考勤记录。另外,指导当事人将张贴在公司公告栏上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拿走,作为公司违法解雇的证据。随后,我们立即申请劳动仲裁,并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在诉讼同时办案律师也与公司进行沟通,最终在二审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如愿获得赔偿。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如下裁决: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后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7745.81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一、佛山市**机车材料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支付2017年年终奖25000元;
二、佛山市**机车材料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支付2017年高温津贴差额250元;
三、佛山市**机车材料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1640.05元;
四、佛山市**机车材料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支付2018年2月工资2371.23元。
佛山市中级民法院做出如下调解书:
佛山市**机车材料公司应于2018年11月16日前向陈*一次性支付65000元。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陈*劳资纠纷案成功获得理想赔偿。
陈*于2014年9月5日入职佛山市**机车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约定年薪10万,职位为工程师。工作地点为冲压车间,月休一天,公司的冲压车间夏天温度极高,每年夏天高温时,公司对员工工作环境并未采取降温措施使室内温度降低到33℃以下,亦未支付相应的高温津贴。2018年1月,陈*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时,公司将陈*的工作岗位改为生产操作工,并将陈*工资改为1510元/月,陈*不同意调岗,多次与公司协商,但公司不愿意进行协商。2018年2月9日,公司向陈*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单方面解除其与陈*的劳动关系,损害陈*的合法权益。随后,陈*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维护其合法权益。
2018年2月23日,我所接受陈*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为能顺利帮助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办案律师与陈*进行详细的沟通,细致了解案情情况,并指导其从多个方面着手调查取证。办案律师指导当事人陈*与公司沟通时需注意的细节问题,让其全程进行录像,并收集公司平时考勤记录。另外,指导当事人将张贴在公司公告栏上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拿走,作为公司违法解雇的证据。随后,我们立即申请劳动仲裁,并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在诉讼同时办案律师也与公司进行沟通,最终在二审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如愿获得赔偿。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如下裁决: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后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7745.81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一、佛山市**机车材料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支付2017年年终奖25000元;
二、佛山市**机车材料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支付2017年高温津贴差额250元;
三、佛山市**机车材料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1640.05元;
四、佛山市**机车材料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支付2018年2月工资2371.23元。
佛山市中级民法院做出如下调解书:
佛山市**机车材料公司应于2018年11月16日前向陈*一次性支付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