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周*寻衅滋事一案成功争取缓刑。
2018年1月8日14时许,在佛山市禅城区某工业区,因被告人周*(当事人)、马*停放的车辆占用被告人游*租用的固定车位,双方发生言语争吵,周*和马*遂用拳头将游*打倒在地。被告人游*被打后心中不忿,跑进其在附近经营的制衣厂要拿工具出来殴打周*和马*。随即,制衣厂的工人以及游*的老乡听说游*被打后,分别持铁棍等工具来到现场。周*见状后,被告人周*、马*也从车内取出方向盘锁等工具,双方互持工具斗殴。期间,周*被打伤头部和右手手指,马*和周*还将在场劝阻的新恒利制衣厂员工陈*左脸部打伤。
经法医学鉴定,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游*以及制衣厂的三名工人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定量刑:犯寻衅滋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害人周*经鉴定为轻伤一级,我方当事人已经认罪。接受案件委托后,办案律师查询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禅城区人民法院近年来的相关案例。经研究发现,轻伤一级的寻衅滋事罪判处缓刑的机会还是很大机会,但需要符合多种条件,其中一个必备条件就是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此,办案律师在征求我方当事人的意愿后,在确定基本的办案思路的前提下,坚持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互相谅解,成功为当事人取保候审。
在审判阶段,经过办案律师的不懈努力,法庭采纳我方办案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处缓刑。当事人对此表示十分满意。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周*寻衅滋事一案成功争取缓刑。
2018年1月8日14时许,在佛山市禅城区某工业区,因被告人周*(当事人)、马*停放的车辆占用被告人游*租用的固定车位,双方发生言语争吵,周*和马*遂用拳头将游*打倒在地。被告人游*被打后心中不忿,跑进其在附近经营的制衣厂要拿工具出来殴打周*和马*。随即,制衣厂的工人以及游*的老乡听说游*被打后,分别持铁棍等工具来到现场。周*见状后,被告人周*、马*也从车内取出方向盘锁等工具,双方互持工具斗殴。期间,周*被打伤头部和右手手指,马*和周*还将在场劝阻的新恒利制衣厂员工陈*左脸部打伤。
经法医学鉴定,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游*以及制衣厂的三名工人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定量刑:犯寻衅滋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害人周*经鉴定为轻伤一级,我方当事人已经认罪。接受案件委托后,办案律师查询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禅城区人民法院近年来的相关案例。经研究发现,轻伤一级的寻衅滋事罪判处缓刑的机会还是很大机会,但需要符合多种条件,其中一个必备条件就是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此,办案律师在征求我方当事人的意愿后,在确定基本的办案思路的前提下,坚持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互相谅解,成功为当事人取保候审。
在审判阶段,经过办案律师的不懈努力,法庭采纳我方办案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处缓刑。当事人对此表示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