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恒*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避免赔偿。
袁*国自2017年2月14日入职佛山市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岗位是安装。并在2018年9月30日离职,期间每月工资是4200元。袁*国在职期间,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6200元,陪产假期间工资1737.93元,加工工资2317.24元,经济补偿6300元,以上合计56555.17元。
佛山市恒*广告有限公司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办案律师经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确定办案思路,第一时间联系公司进行袁*国的仲裁证据质证,办案律师因开庭时间紧急,非常注重举证期限,与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取证证明劳动关系,对微信记录等进行取证。办案律师在了解案情时,发现公司的规章制度,若作为举证材料并不利于本庭审的开展,更应着重于认定袁*国申诉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秉持客户第一、精益求精的价值观,经过办案律师的反复研究,调解工作中为我方当事人据理力争,经仲裁委调解下成功签订协议书,调解支付11000元给袁*国,为公司减少4万多元的赔偿款。调解生效后,申被双方不得再向对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或补偿请求。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恒*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避免赔偿。
袁*国自2017年2月14日入职佛山市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岗位是安装。并在2018年9月30日离职,期间每月工资是4200元。袁*国在职期间,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6200元,陪产假期间工资1737.93元,加工工资2317.24元,经济补偿6300元,以上合计56555.17元。
佛山市恒*广告有限公司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办案律师经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确定办案思路,第一时间联系公司进行袁*国的仲裁证据质证,办案律师因开庭时间紧急,非常注重举证期限,与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取证证明劳动关系,对微信记录等进行取证。办案律师在了解案情时,发现公司的规章制度,若作为举证材料并不利于本庭审的开展,更应着重于认定袁*国申诉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秉持客户第一、精益求精的价值观,经过办案律师的反复研究,调解工作中为我方当事人据理力争,经仲裁委调解下成功签订协议书,调解支付11000元给袁*国,为公司减少4万多元的赔偿款。调解生效后,申被双方不得再向对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或补偿请求。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