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黄**保险合同纠纷案成功争取全额保险金。
黄**是佛山市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员工,公司为其投保了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2013版)(30万)、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万)和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1.8万)。2017年2月,黄**接受公司的工作指派,至四会市某某铝业有限公司送货。当日16时左右,在佛山市某某铝业有限公司厂房内完成卸货,准备关闭半挂车车门时,被佛山市某某铝业有限公司员工驾驶车头倒车连接挂车碰撞,将其夹在车辆货柜之间,造成黄**严重受伤的意外保险事故(伤残等级七级)。后因单位就工伤赔偿未能与黄**协商解决,故而也不愿为黄**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导致黄**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办案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组织各合伙人研讨办案方案,在无保险合同文本的情况下只能通过相关线索先申请立案,并在起诉的同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后因被告方与投保人(即当事人所在单位)均拒绝提供或无法提供保险合同文本,法官表示无法判决的情况下,为了尽快为当事人争取理赔款,办案律师通过高超的沟通技巧促成本案调解结案。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全额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万元,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3万元(七级伤残赔偿比例为10%),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9千元。解当事人后续治疗费之急,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赔偿意外伤害保险金3万元,保额范围内的医疗费2万元,以及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9000元,共计59000元。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黄**保险合同纠纷案成功争取全额保险金。
黄**是佛山市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员工,公司为其投保了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2013版)(30万)、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万)和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1.8万)。2017年2月,黄**接受公司的工作指派,至四会市某某铝业有限公司送货。当日16时左右,在佛山市某某铝业有限公司厂房内完成卸货,准备关闭半挂车车门时,被佛山市某某铝业有限公司员工驾驶车头倒车连接挂车碰撞,将其夹在车辆货柜之间,造成黄**严重受伤的意外保险事故(伤残等级七级)。后因单位就工伤赔偿未能与黄**协商解决,故而也不愿为黄**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导致黄**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办案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组织各合伙人研讨办案方案,在无保险合同文本的情况下只能通过相关线索先申请立案,并在起诉的同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后因被告方与投保人(即当事人所在单位)均拒绝提供或无法提供保险合同文本,法官表示无法判决的情况下,为了尽快为当事人争取理赔款,办案律师通过高超的沟通技巧促成本案调解结案。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全额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万元,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3万元(七级伤残赔偿比例为10%),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9千元。解当事人后续治疗费之急,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赔偿意外伤害保险金3万元,保额范围内的医疗费2万元,以及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9000元,共计5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