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方*霖遗产继承纠纷案成功调解争取8/10份额。
方*宏与梁*珍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四个儿子分别为方*新(被告一)、方*文、方*标(被告二)、方*洪(被告三)。梁*珍于1992年12月去世,方*宏于2011年6月去世,两人去世后遗留有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一房屋。
梁*珍、方*宏父母均先于梁*珍、方*宏去世。其中,二儿子方*文于1991年1月去世,先于方*宏、梁*珍去世。梁*珍、方*宏老年随二儿子方*文(已去世)的配偶李*珍及孙子方*霖一起居住,二人照顾其起居生活。梁*珍去世前无立下遗嘱,方*宏生前有立遗嘱,表示房产由孙子方*霖继承,但多位被告不肯配合方*霖办理过户手续,故方*霖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2017年6月12日,我所接受方*华的委托,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律师与方*华进行了详细的面谈,了解案情细节,办案人员拿到卷宗之后,仔细研究案件资料,与当事人沟通本案的办案思路和方向,指导其如何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参与调解。在诉讼过程中办案人员在法院的每一步工作取得进展之后都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及时呈现。办案律师运用熟练地调解技巧,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多次沟通。最终,为当事人快速调解争取到8/10房屋份额,避免诉累,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登记在方*宏名下的遗产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号*房由原告方*霖继承8/10份额,被告方*标继承1/10份额,被告方*洪继承1/10份额。
二、广州市黄埔区**号*房由原告李*珍暂时居住至2019年12月30日,在此期间双方共同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及出售事宜,各方均应予以配合,有关税费按相应的继承份额承担。
三、2019年12月30日后,若因上述房屋未能出售,原告李*珍仍居住该房屋的,原告罗*珍需每月支付400元租金给被告方*标、方*洪。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方*霖遗产继承纠纷案成功调解争取8/10份额。
方*宏与梁*珍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四个儿子分别为方*新(被告一)、方*文、方*标(被告二)、方*洪(被告三)。梁*珍于1992年12月去世,方*宏于2011年6月去世,两人去世后遗留有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一房屋。
梁*珍、方*宏父母均先于梁*珍、方*宏去世。其中,二儿子方*文于1991年1月去世,先于方*宏、梁*珍去世。梁*珍、方*宏老年随二儿子方*文(已去世)的配偶李*珍及孙子方*霖一起居住,二人照顾其起居生活。梁*珍去世前无立下遗嘱,方*宏生前有立遗嘱,表示房产由孙子方*霖继承,但多位被告不肯配合方*霖办理过户手续,故方*霖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2017年6月12日,我所接受方*华的委托,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律师与方*华进行了详细的面谈,了解案情细节,办案人员拿到卷宗之后,仔细研究案件资料,与当事人沟通本案的办案思路和方向,指导其如何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参与调解。在诉讼过程中办案人员在法院的每一步工作取得进展之后都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及时呈现。办案律师运用熟练地调解技巧,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多次沟通。最终,为当事人快速调解争取到8/10房屋份额,避免诉累,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登记在方*宏名下的遗产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号*房由原告方*霖继承8/10份额,被告方*标继承1/10份额,被告方*洪继承1/10份额。
二、广州市黄埔区**号*房由原告李*珍暂时居住至2019年12月30日,在此期间双方共同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及出售事宜,各方均应予以配合,有关税费按相应的继承份额承担。
三、2019年12月30日后,若因上述房屋未能出售,原告李*珍仍居住该房屋的,原告罗*珍需每月支付400元租金给被告方*标、方*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