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塑料厂货款纠纷案成功追回货款。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明*五金塑料厂(以下简称明*五金塑料厂)与被告陈*文在于2012年至2016年1月期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陈*文向被告明*五金塑料厂交付KSD301电木塑料配件,再由原告明*五金塑料厂将配件送到被告陈*文所在处。但被告拖欠货款、利息合计47491.3元,至今不还。
办案律师经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确定办案思路,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立案。因为本案法律关系简单,证据充足,且被告公司没有注册,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在执行阶段,办案律师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与执行法官多次沟通,在找到被执行人的车辆后,陪同法官一同去扣押车辆,被执行人由于车辆被扣的压力,在两周内将拖欠的货款本金及利息支付给当事人,达到快速追回货款的目的。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陈*文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明*五金塑料厂支付货款47384元,并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7月17日起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欠款利息。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塑料厂货款纠纷案成功追回货款。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明*五金塑料厂(以下简称明*五金塑料厂)与被告陈*文在于2012年至2016年1月期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陈*文向被告明*五金塑料厂交付KSD301电木塑料配件,再由原告明*五金塑料厂将配件送到被告陈*文所在处。但被告拖欠货款、利息合计47491.3元,至今不还。
办案律师经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确定办案思路,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立案。因为本案法律关系简单,证据充足,且被告公司没有注册,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在执行阶段,办案律师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与执行法官多次沟通,在找到被执行人的车辆后,陪同法官一同去扣押车辆,被执行人由于车辆被扣的压力,在两周内将拖欠的货款本金及利息支付给当事人,达到快速追回货款的目的。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陈*文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明*五金塑料厂支付货款47384元,并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7月17日起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欠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