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丁*货款纠纷案成功追回全款。
原告丁**(当事人)是从事销售蔬果的个体工商户,丁**与两被告长期合作,由原告负责提供并运输两被告餐饮门店所需的蔬菜、干果,两被告属于关联公司。两被告在要求原告提供并运输蔬菜、干果时并未与原告具体明确被告佛山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各自的货款金额,导致货款混合,故而长期与原告以供应给两被告的总货款每月结算一次,当月的货款在次月的10日至15日支付。自2017年10月起,被告一、被告二声称经营效益不好,一直未按时足额支付所有货款。2018年2月13日,经协商确认:由原告在未结货款总金额376157.53元的基础上给与被告佛山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扣减56037.53元优惠后,被告佛山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剩余应付总货款为320120元,协议书经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签字确认。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及确认后,被告佛山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其股东的私人账户多次向原告支付了共21万元的货款,余下110120元货款经原告多次讨要至今未支付。遂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件。
办案人员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组织各合伙人研讨办案方案,将两公司及公司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并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门店用于运输货物的货车,后通过查询得知股东之一正在办理移民手续,便同时申请冻结该股东的银行账户,给该股东造成极大的压力。最终通过该股东不断给其他股东施压,被告在财产保全后不久便全额支付了拖欠的货款及其利息合计118117.47元。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丁**拖欠的货款及其利息合计118117.47元。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丁*货款纠纷案成功追回全款。
原告丁**(当事人)是从事销售蔬果的个体工商户,丁**与两被告长期合作,由原告负责提供并运输两被告餐饮门店所需的蔬菜、干果,两被告属于关联公司。两被告在要求原告提供并运输蔬菜、干果时并未与原告具体明确被告佛山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各自的货款金额,导致货款混合,故而长期与原告以供应给两被告的总货款每月结算一次,当月的货款在次月的10日至15日支付。自2017年10月起,被告一、被告二声称经营效益不好,一直未按时足额支付所有货款。2018年2月13日,经协商确认:由原告在未结货款总金额376157.53元的基础上给与被告佛山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扣减56037.53元优惠后,被告佛山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剩余应付总货款为320120元,协议书经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签字确认。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及确认后,被告佛山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其股东的私人账户多次向原告支付了共21万元的货款,余下110120元货款经原告多次讨要至今未支付。遂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件。
办案人员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组织各合伙人研讨办案方案,将两公司及公司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并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门店用于运输货物的货车,后通过查询得知股东之一正在办理移民手续,便同时申请冻结该股东的银行账户,给该股东造成极大的压力。最终通过该股东不断给其他股东施压,被告在财产保全后不久便全额支付了拖欠的货款及其利息合计118117.47元。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丁**拖欠的货款及其利息合计118117.47元。